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區域」內活動應依本部份的明確規定為全人類的利益而進行,不
      論各國的地理位置如何,也不論是沿海國或內陸國,並特別考慮到
      發展中國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獨立或聯合國按照其大會第1514(xv)號
      決議和其他有關大會決議所承認的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
      要。
  二、管理局應按照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f)項(1)目
      作出規定,通過任何適當的機構,在無歧視的基礎上公平分配從「
      區域」內活動取得的財政及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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