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應按照本公約對「區域」內活動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切實保護海洋環
  境,不受這種活動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為此目的,管理局應制定適當
  的規則、規章和程序,以便除其他外:
  (a) 防止、減少和控制對包括海岸在內的海洋環境的污染和其他危害,
      並防止干擾海洋環境的生態平衡,特別注意使其不受諸如鈷探、挖
      泥、挖鑿、廢物處置等活動,以及建造和操作或維修與這種活動有
      關的設施、管道和其他裝置所產生的有害影響;
  (b) 保護和養護「區域」的自然資源,並防止下海洋環境中動植物的損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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