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在「區域」內發現的一切考古和歷史文物,應為全人類的利益予以保存
  或處置,但應特別顧及來源國,或文化上的發源國,或歷史和考古上的
  來源國的優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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