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大會作為管理局唯一由其所有成員組成的機關,應視為管理局的最
    高機關,其他各主要機關均應按照本公約的具體規定向大會負責。大
    會應有權依照本公約各項有關規定,就管理局權限範圍內的任何問題
    或事項制訂一般性政策。
  二、此外,大會的權力和職務應為:
   (a)按照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選舉理事會成員;
   (b)從理事會提出的候選人中,選舉秘書長;
   (c)根據理事會的推薦,選舉企業部董事會董事和企業部總幹事;
   (d)設立為按照本部份執行其職務認為有必要的附屬機關。這種機關的
      組成,應適當考慮到公平地區分配原則和特別利益,以及其成員必
      須對這種機關所處理的有關技術問題具備資格和才能;
   (e)在管理局未能從其他來源得到足夠收入應付其行政開支以前,按照
      以聯合國經常預算所用比額表為基礎認定的會費分攤比額表,決定
      各成員國對管理局的行政預算應繳的會費;
   (f)
    (1) 根據理事會的建議,審議和核准關於公平分享從「區域」內活動
        取得的財政及其他經濟利益和依據第八十二條所繳的費用和實物
        的規則、規章和程序,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獨
        立或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如果大會對理事會的建
        議不予核准,大會應將這些建議送回理事會,以便參照大會表示
        的意見重新加以審議;
    (2) 審議和核准理事會依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0) 項(2) 目暫時
        制定的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及其修正案。這些規則、規章
        和程序應涉及「區域」內的探礦、勘探和開發,管理局的財務管
        理和內部行政以及根據企業部董事會的建議由企業部向管理局轉
        移資金;
   (g)在符合本公約規定和管理局規則、規章和程序的情形下,決定公平
      分配從「區域」內活動取得的財政和其他經濟利益 ;
   (h)審議和核准理事會提出的管理局的年度概算;
   (i)審查管理局和企業部的定期報告以及要求理事會或管理局任何其他
      機關提出的特別報告;
   (j)為促進有關「區域」內活動的國際合作和鼓勵與此有關的國際法的
      逐漸發展及其編纂的目的,發動研究和提出建議;
   (k)審議關於「區域」內活動的一般性問題,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產生
      的問題,以及關於「區域」內活動對某些國家,特別是內陸國和地
      理不利國,因其地理位置而造成的那些問題;
   (l)經理事會按照經濟規劃委員會的意見提出建議,依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十款的規定,建立補償制度或採取其他經濟調整援助措施;
   (m)依據第一百八十五條暫停成員的權利和特權的行使;
   (n)討論管理局權限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在符合管理局各個機
      關權力和職務的分配的情形下,決定由管理局那一機關來處理本公
      約條款未規定由其某一機關處理的任何這種問題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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