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理事會應由大會按照下列次序選出的三十六個管理局成員組成:
   (a)四個成員來自在有統計資料的最近五年中,對於可從「區域」取得
      的各類礦物所產的商品,其消費量超過世界總消費量百分之二,或
      其淨進口量超過世界總進口量百分之二的那些締約國,無論如何應
      有一個國家屬於東歐(社會主義)區域,和最大的消費國;
   (b)四個成員來自直接地或通過其國民對「區域」內活動的準備和進行
      作出了最大投資的八個締約國,其中至少應有一個國家屬於東歐(
      社會主義)區域;
   (c)四個成員來自締約國中因在其管轄區域內的生產而為可從「區域」
      取得的各類礦物的主要淨出口國,其中至少應有兩個是出口這種礦
      物對其經濟有重大關係的發展中國家;
   (d)六個成員來自發展中國家締約國,代表特別利益。
      所代表的特別利益應包括人口眾多的國家、內陸國或地理不利國、
      可從「區域」取得的各類礦物的主要進口國、這些礦物的潛在的生
      產國以及最不發達國家的利益;
   (e)十八個成員按照確保理事會的席位作為一個整體予以公平地區分配
      的原則選出,但每一地理區域至少應有根據本項規定選出的一名成
      員。為此目的,地理區域應為非洲、亞洲、東歐(社會主義)、拉
      丁美洲和西歐及其他國家。
  二、按照第一款選舉理事會成員時,大會應確保:
   (a)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有和它們在大會內的代表權成合理比例的代表
      ;
   (b)不具備第一款(a)、(b)、(c) 或(d) 項所列條件的沿海國,特別是
      發展中國家有和它們在大會內的代表權成合理比例的代表;
   (c)在理事會內應有代表的每一個締約國集團,其代表應由該集團提名
      的任何成員擔任。
  三、選舉應在大會的常會上舉行。理事會每一成員任期四年。但在第一
      次選舉時,第一款所指每一集團的一半成員的任期應為兩年。
  四、理事會成員連選可連任;但應妥為顧及理事會成員輸流的相宜性。
  五、理事會應在管理局所在地執行職務,並應視管理局業務需要隨時召
      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三次。
  六、理事會過半數成員構成法定人數。
  七、理事會每一成員應有一票表決權。
  八、
   (a)關於程序問題的決定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過半數成員作出。
   (b)關於在下列條款下產生的實質問題的決定,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
      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作出,但這種多數應包括理事會的過半數成員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f) 項,(g) 項,(h) 項,(i)項,(n)項
      ,(p) 項和(v) 項;第一百九十一條。
   (c)關於在下列條款下產生的實質問題的決定,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
      成員的四分之三多數作出,但這種多數應包括理事會的過半數成員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a) 項;(b) 項
      ;(c) 項;(d) 項;(e) 項;(l) 項;(q) 項;(r) 項;(s) 項;
      (t) 項;在承包者或擔保者不遵守規定的情形下(u) 項;(w) 項,
      但根據本項發布的命令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十天,除非以按照(d
      ) 項作出的決定加以確認;(x)項;(y)項;(z) 項;第一百六十三
      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三款;附件四第十一條。
   (d)關於在下列條款下產生的實質問題的決定應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m) 項和(o) 項;對第十一部份的修正案的
      通過。
   (e)為了(d) 項、(f) 項和(g) 項的目的,「協商一致」是指沒有任何
      正式的反對意見。在一項提案向理事會提出後十四天內,理事會主
      席應確定對該提案的通過是否會有正式的反對意見。如果主席確定
      會有這種反對意見,則主席應於作出這種確定後三天內成立並召集
      一個其成員不超過九人的調解委員會,由他本人擔任主席,以調解
      分歧並提出能夠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的提案。委員會應迅速進行工
      作,並於十四天內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如果委員會無法提出能以協
      商一致方式通過的提案,它應於其報告中說明反對該提案所根據的
      理由。
   (f)就以上未予列出的問題,經理事會獲得管理局規則、規章和程序或
      其他規定授權作出的決定,應依據規則、規章和程序所指明的本款
      各項予以作出,如果其中未予指明,則依據理事會以協商一致方式
      於可能時提前確定的一項予以作出。
   (g)遇有某一問題究應屬於(a) 項、(b) 項、(c) 項或(d) 項的問題,
      應根據情況將該問題作為在需要較大或最大多數或協商一致的那一
      項內的問題加以處理,除非理事會以上述多數或協商一致另有決定
      。
  九、理事會應制訂一項程序,使在理事會內未有代表的管理局成員可在
      該成員提出要求時或在審議與該成員特別有關的事項時,派出代表
      參加其會議,這種代表應有權參加討論,但無表決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