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事會為管理局的執行機關。理事會應有權依本公約和大會所制訂
的一般政策,制訂管理局對於其權限範圍以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所
應遵循的具體政策。
二、此外,理事會應:
(a)就管理局職權範圍內所有問題和事項監督和協調本部分規定的實施
,並提請大會注意不遵守規定的情事;
(b)向大會提出選舉秘書長的候選人名單;
(c)向大會推薦企業部董事會的董事和企業部總幹事的候選人;
(d)在適當時,並在妥為顧及節約和效率的情形下,設立其認為按照本
部份執行其職務所必要的附屬機關。附屬機關的組成,應注重其成
員必須對這種機關所處理的有關技術問題具備資格和才能,但應妥
為顧及公平地區分配原則和特別利益;
(e)制定理事會議事規則,包括推選其主席的方法;
(f)代表管理局在其職權範圍內同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締結協定,但
須經大會核准;
(g)審查企業部的報告,並將其轉交大會,同時提交其建議;
(h)向大會提出年度報告和大會要求的特別報告;
(i)按照第一百七十條向企業部發出指示;
(j)按照附件三第六條核准工作計劃。理事會應於法律和技術委員會提
出每一工作計劃後六十天內在理事會的會議上按照下列程序對該工
作計劃採取行動:
(1) 如果委員會建議核准一項工作計劃,在十四天內理事會如無任何
成員向主席書面提出具體反對意見,指稱不符合附件三第六條的
規定,則該工作計劃應視為已獲理事會核准。如有反對意見,即
應適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八款(c) 項所載的調解程序。如果在調
解程序結束時,反對意見依然堅持,則除非理事會中將提出申請
或擔保申請者的任何一國或數國排除在外的成員以協商一致方式
對工作計劃不予核准,則該工作計劃應視為已獲理事會核准;
(2) 如果委員會對一項工作計劃建議不予核准,或未提出建議,理事
會可以出席和參加表決的成員的四分之三的多數決定核准該工作
計劃,但這一多數須包括參加該次會議的過半數成員;
(k)核准企業部按照附件四第十二條提出的工作計劃,核準時此照適用
(j) 項內所列的程序;
(l)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條第四款和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對「區
域」內活動行使控制;
(m)根據經濟規劃委員會的建議,按照第一百五十條(h) 項,制定必要
和適當的措施,以保護發展中國家使其不致受到該項中指明的不良
經濟影響;
(n)根據經濟規劃委員會的意見,向大會建議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十款所
規定的補償制度或其他經濟調整援助措施;
(o)
(1) 向大會建議關於公平分享從「區域」內活動取得的財政及其他經
濟利益以及依據第八十二條所繳費用和實物的規則、規章和程序
,特別顧及發展中國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獨立或其他自治地位的人
民的利益和需要;
(2) 在經大會核准前,暫時制定並適用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及
其任何修正案,考慮到法律和技術委員會或其他有關附屬機構的
建議。這種規則、規章和程序應涉及「區域」內的探礦、勘探和
開發以及管理局的財務管理和內部行政。對於制定有關多金屬結
核的勘探和開發的規則、規章和程序,應給予優先。有關多金屬
結核以外任何資源的勘探和開發的規則、規章和程序,應於管理
局任何成員向其要求制訂之日起三年內予以制定。
所有規則、規章和程序應於大會核准以前或理事會參照大會表示
的任何意見予以修改以前,在暫時性的基礎上生效;
(p)審核在依據本部份進行的業務方面由管理局付出或向其繳付的一切
款項的收集工作;
(q)在附件三第七條有此要求的情形下,從生產許可的申請者中作選擇
;
(r)將管理局的年度概算提交大會核准;
(s)就管理局職權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的政策,向大會提出建議;
(t)依據第一百八十五條,就暫停成員權利和特權的行使向大會提出建
議;
(u)在發生不遵守規定的情形下,代表管理局向海底爭端分庭提起司法
程序;
(v)經海底爭端分庭在根據(u) 項提起的司法程序作出裁判後,將此通
知大會,並就其認為應採取的適當措施提出建議;
(w)遇有緊急情況,發布命令,其中可包括停止或調整作業的命令,以
防止「區域」內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
(x)在有重要證據證明海洋環境有受嚴重損害之虞的情形下,不准由承
包者或企業部開發某些區域;
(y)設立一個附屬機關來制訂有關下列兩項財政方面的規則、規章和程
序草案:
(1) 按照第一百七十一至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財務管理;
(2) 按照附件三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第一款(c) 項的財政安排;
(z)設立適當機構來指導和監督視察工作人員,這些視察員負責視察「
區域」內活動,以確定本部份的規定、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
、以及同管理局訂立的任何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是否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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