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秘書處應由秘書長一人和管理局所需要的工作人員組成。 二、秘書長應由大會從理事會提名的候選人中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可 連任。 三、秘書長應為管理局的行政首長,在大會和理事會以及任何附屬機關 的一切會議上,應以這項身份執行職務,並應執行此種機關交付給 秘書長的其他行政職務。 四、秘書長應就管理局的工作向大會提出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