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在管理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上,秘書長經理事會核可,應作出適當
      的安排,同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承認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
      進行協商和合作。
  二、根據第一款與秘書長訂有安排的任何組織可指派代表,按照管理局
      各機關的議事規則,以觀察員的身份參加這些機關的會議。應制訂
      程序,以便在適當情形下徵求這種組織的意見。
  三、秘書長可向各締約國分發第一款所指的非政府組織就其具有特別職
      權並與管理局工作有關的事項提出的畫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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