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締約國代表出席大會、理事會、或大會或理事會所屬機關的會議時,以
  及管理局的秘書長和工作人員,在每一締約國領土內:
  (a) 應就他們執行職務的行為,享有對法律程序的豁免,但在適當情形
      下,他們所代表的國家或管理局在特定事件中明白放棄這種豁免時
      ,不在此限;
  (b) 如果他們不是締約國國民,應比照該國應給予其他締約國職級相當
      的代表、官員和僱員的待遇,享有在移民限制、外僑登記規定和國
      民服役義務方面的同樣免除、外匯管制方面的同樣便利和旅行便利
      方面的同樣待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