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在其公務活動範圍內,管理局及其資產、財產和收入,以及本公約
      許可的管理局的業務和交易,應免除一切直接稅捐,對其因公務用
      途而進口或出口的貨物也應免除一切關稅。管理局不應要求免除僅
      因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的稅款。
  二、為管理局的公務活動需要,由管理局或以管理局的名義採購價值巨
      大的貨物或服務時,以及當這種貨物或服務的價款包括稅捐或關稅
      在內時,各締約國應在可行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准許免除這種稅
      捐或關稅或設法將其退還。在本條規定的免除下進口或採購的貨物
      ,除非根據與該締約國協議的條件,不應在給予免除的締約國領土
      內出售或作其他處理。
  三、各締約國對於管理局付給非該國公民、國民或管轄下人員的管理局
      秘書長和工作人員以及為管理局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給和酬金或其
      他形式的費用,不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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