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在第一百九十八條所指的情形下,受影響區域的各國,應按照其能力,
  與各主管國際組織盡可能進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響並防止或盡量減
  少損害。為此目的,各國應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以應付海洋
  環境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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