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各國應在符合其他國家權利的情形下,在實際可行範圍內,盡力直
      接或通過和主管國際組織,用公認的科學方法觀測、測算、估計和
      分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或影響。
  二、各國特別應不斷監視其所准許或從事的任何活動的影響,以便確定
      這些活動是否可能污染海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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