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國如有合理根據認為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計劃中的活動可能對海洋環
  境造成重大污染或重大和有害的變化,應在實際可行範圍內,就這種活
  動對海洋環境的可能影響作出評價,並應依照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方式
  提送這些評價結果的報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