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陸地來源,包括河流
、河口灣、管道和排水口結構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同時考慮到國際
上議定的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
二、各國應採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
三、各國應盡力在適當的區域一級協調其在這方面的政策。
四、各國特別應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外交會議採取行動,盡力制訂全球
性和區域性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以防止、減少和控制
這種污染,同時考慮到區域的特點,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能力及其經
濟發展的需要。這種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應根據需要隨
時重新審查。
五、第一、第二和第四款提及的法律、規章、措施、規則、標準和建議
的辦法及程序,應包括旨在在最大可能範圍內盡量減少有毒、有害
或有礙健康的物質,特別是持久不變的物質,排放到海洋環境的各
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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