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沿海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受其管轄的海
      底活動或與此種活動有關的對海洋環境的污染以及來自依據第六十
      和第八十條在其管轄下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
  二、各國應採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
  三、這種法律、規章和措施的效力應不低於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
      法及程序。
  四、各國應盡力在適當的區域一級協調其在這方面的政策。
  五、各國特別應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外交會議採取行動,制訂全球性和
      區域性規章、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以防止、減少和控制第一
      款所指的海洋環境污染。這種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應根
      據需要隨時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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