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傾倒對海洋環境的污
      染。
  二、各國應採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
  三、這種法律、規章和措施應確保非經各國主管當局准許,不進行傾倒
      。
  四、各國特別應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外交會議採取行動,盡力制訂全球
      性和區域性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以防止、減少和控制
      這種污染。這種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應根據需要隨時重
      新審查。
  五、非經沿海國事前明示核准,不應在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內或在大陸架
      上進行傾倒,沿海國經與由於地理處境可能受傾倒不利影響的其他
      國家適當審議此事後,有權准許、規定和控制這種傾倒。
  六、國內法律、規章和措施在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方面的效力應
      不低於全球性規則和標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