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為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海洋環境污染 ,應制定適用於在其主權下的上空和懸掛其旗幟的船隻或在其國內 登記的船隻或飛機的法律和規章,同時考慮到國際上議定的規則、 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以及航空的安全。 二、各國應採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 三、各國特別應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外交會議採取行動,盡力制訂全球 性和區域性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以防止、減少和控制 這種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