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沿海國考慮到航行安全認為必要時,可要求行使無害通過其領海權
      利的外國船舶使用其為管制船舶通過而指定或規定的海道和分道通
      航制。
  二、特別是沿海國可要求油輪、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材料或其他
      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過。
  三、沿海國根據本條指定海道和規定分道通航制時,應考慮到:
   (a)主管國際組織的建議;
   (b)習慣上用於國際航行的水道;
   (c)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特殊性質;和
   (d)船舶來往的頻繁程度。
  四、沿海國應在海圖上清楚地標出這種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並應將該海
      圖妥為公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