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份的任何規定不應妨害各國為保護其海岸或有關利益,包括捕 魚,免受海難或與海難有關的行動所引起,並能合理預期造成重大 有害後果的污染或污染威脅,而依據國際法,不論是根據習慣還是 條約,在其領海範圍以外,採取和執行與實際的或可能發生的損害 相稱的措施的權利。 二、為本條的目的,「海難」是指船隻碰撞、擱淺或其他航行事故,或 船上或船外所發生對船隻或船貨造成重大損害或重大損害的迫切威 脅的其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