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的船舶,在
  行使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時,應持有國際協定為這種船舶所規定的證書
  並遵守國際協定所規定的特別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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