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應按照本公約,通過適當途徑以公佈和傳播 的方式,提供關於擬議的主要方案及其目標的情報以及海洋科學研 究所得的知識。 二、為此目的,各國應各別地並與其他國家和各主管國際組織合作,積 極促進科學資料和情報的流通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所得知識的轉讓, 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的流通和轉讓,並通過除其他外對發展中國家 技術和科學人員提供適當教育和訓練方案,加強發展中國家自主進 行海洋科學研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