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國或各主管國際組織可於依據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向沿海國提供必
  要的情報之日起六個月後,開始進行海洋科學研究計劃,除非沿海國在
  收到含有此項情報的通知後四個月內通知進行研究的國家或組織:
  (a) 該國已根據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同意;
  (b) 該國或主管國際組織提出的關於計劃的性質和目標的情報與明顯事
      實不符;
  (c) 該國要求有關第二百四十八和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和情報的
      補充情報;或
  (d) 關於該國或該組織以前進行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在第二百四十九
      條規定的條件方面,還有尚未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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