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向沿海國提出一項計劃,準備進行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所指的
海洋科學研究的國家和主管國際組織,應聽提議的研究計劃通知鄰
近的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並應將此事通知沿海國。
二、在有關的沿海國按照第二百四十六條和本公約的其他有關規定對該
提議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給予同意後,進行這一計劃的國家和主管
國際組織,經鄰近的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請求,適當時應向他們提
供第二百四十八條和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f) 項所列的有關情報
。
三、以上所指的鄰近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如提出請求,應獲得機會按
照有關的沿海國和進行此項海洋科學研究的國家和主管國際組織依
本公約的規定而議定的適用於提議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的條件,通
過由其任命的並且不為該沿海國反對的合格專家在實際可行時參加
該計劃。
四、第一款所指的國家和主管國際組織,經上述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的
請求,應向它們提供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d) 項規定的有關情報
和協助,但須受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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