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已向沿海國提出一項計劃,準備進行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所指的
      海洋科學研究的國家和主管國際組織,應聽提議的研究計劃通知鄰
      近的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並應將此事通知沿海國。
  二、在有關的沿海國按照第二百四十六條和本公約的其他有關規定對該
      提議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給予同意後,進行這一計劃的國家和主管
      國際組織,經鄰近的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請求,適當時應向他們提
      供第二百四十八條和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f) 項所列的有關情報
      。
  三、以上所指的鄰近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如提出請求,應獲得機會按
      照有關的沿海國和進行此項海洋科學研究的國家和主管國際組織依
      本公約的規定而議定的適用於提議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的條件,通
      過由其任命的並且不為該沿海國反對的合格專家在實際可行時參加
      該計劃。
  四、第一款所指的國家和主管國際組織,經上述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的
      請求,應向它們提供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d) 項規定的有關情報
      和協助,但須受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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