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管理局在的一切合法利益,其中除其他外包括技術持有者、供應者和接
  受者的權利和義務的限制下,在「區域」內活動方面應確保:
  (a) 在公平地區分配原則的基礎上,接受不論為沿海國、內陸國或地理
      不利國的發展中國家的國民,以便訓練其為管理局工作所需的管理
      、研究和技術人員;
  (b) 使所有國家,特別是在這一方面可能需要並要求技術援助的發展中
      國家,能得到有關的裝備、機械、裝置和作業程序的技術文件;
  (c) 由管理局制訂適當的規定,以便利在海洋技術方面可能需要並要求
      技術援助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取得這種援助,並便利其國
      民取得必要的技能和專門知識,包括專業訓練;
  (d) 通過本公約所規定的任何財政安排,協助在這一方面可能需要並要
      求技術援助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取得必要的裝備、作業程
      序、工廠和其他技術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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