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在的一切合法利益,其中除其他外包括技術持有者、供應者和接
受者的權利和義務的限制下,在「區域」內活動方面應確保:
(a) 在公平地區分配原則的基礎上,接受不論為沿海國、內陸國或地理
不利國的發展中國家的國民,以便訓練其為管理局工作所需的管理
、研究和技術人員;
(b) 使所有國家,特別是在這一方面可能需要並要求技術援助的發展中
國家,能得到有關的裝備、機械、裝置和作業程序的技術文件;
(c) 由管理局制訂適當的規定,以便利在海洋技術方面可能需要並要求
技術援助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取得這種援助,並便利其國
民取得必要的技能和專門知識,包括專業訓練;
(d) 通過本公約所規定的任何財政安排,協助在這一方面可能需要並要
求技術援助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取得必要的裝備、作業程
序、工廠和其他技術知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