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區域性中心的職務,除其他外,應包括:
(a) 對海洋科學和技術研究的各方面,特別是對海洋生物學,包括生物
資源的養護和管理、海洋學、水文學、工程學、海底地質勘探、採
礦和海水淡化技術的各級訓練和教育方案;
(b) 管理方面的研究;
(c) 有關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以及防止、減少和控制污染的研究方案;
(d) 區域性會議、討論會和座談會的組織;
(e) 海洋科學和技術的資料和情報的取得和處理;
(f) 海洋科學和技術研究成果由易於取得的出版物迅速傳播;
(g) 有關海洋技術轉讓的國家政策的公布,和對這種政策的有系統的比
較研究;
(h) 關於技術的銷售以及有關專利權的合同和其他安排的情報的彙編和
整理;
(i) 與區域內其他國家的技術合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