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締約國之間對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發生爭端,爭端各方應迅速 就以談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決爭端一事交換意見。 二、如果解決這種爭端的程序已經終止,而爭端仍未得到解決,或如已 達成解決辦法,而情況要求就解決辦法的實施方式進行協商時,爭 端各方也應迅速著手交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