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船舶和飛機在行使過境通行權時應:
   (a)毫不遲延地通過或飛越海峽;
   (b)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
      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
      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c)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難而有必要外,不從事其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的
      通常方式所附帶發生的活動以外的任何活動;
   (d)遵守本部份的其他有關規定。
  二、過境通行的船舶應:
   (a)遵守一般接受的關於海上安全的國際規章、程序和慣例,包括「國
      際海上避碰規則」;
   (b)遵守一般接受的關於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船舶的污染的國際規章
      、程序和慣例。
  三、過境通行的飛機應:
   (a)遵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制定的適用於民用飛機的「航空規則」;國
      有飛機通常應遵守這種安全措施,並在操作時隨時適當顧及航行安
      全;
   (b)隨時監聽國際上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機構所分配的無線電頻率
      或有關的國際呼救無線電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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