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依照本部份,海峽沿岸國可於必要時為海峽航行指定海道和規定分
      道通航制,以促進船舶的安全通過。
  二、這種國家可於情況需要時,經妥為公佈後,以其他海道或分道通航
      制替換任何其原先指定或規定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三、這種海道和分道通航制應符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
  四、海峽沿岸國在指定或替換海道或在規定或替換分道通航制以前,應
      將提議提交主管國際組織,以期得到採納。該組織僅可採納同海峽
      沿岸國議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在此以後,海峽沿岸國可對這些
      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予以指定、規定或替換。
  五、對於某一海峽,如所提議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穿過該海峽兩個或兩
      個以上沿岸國的水域,有關各國應同主管國際組織協商,合作擬訂
      提議。
  六、海峽沿岸國應在海圖上清楚地標出其所指定或規定的一切海道和分
      道通航制,並應將該海圖妥為公佈。
  七、過境通行的船舶應尊重按照本條制定的適用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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