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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海峽沿岸國的義務)
海峽沿岸國不應妨礙過境通行,並應將其所知的海峽內或海峽上空對航 行或飛越有危險的任何情況妥為公佈。過境通行不應予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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