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本公約的目的: (a) 「群島國」是指全部由一個或多個群島構成的國家,並可包括其他 島嶼; (b) 「群島」是指一群島嶼,包括若干島嶼的若干部份、相連的水域和 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關,以致這種島嶼、水域和其他自然地 形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經濟和政治的實體,或在歷史上已被視 為這種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