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部份的任何規定並不限制沿海國的權利或國際組織的職權,對捕捉海
  洋哺乳動物執行較本部份規定更為嚴格的禁止、限制或管制。各國應進
  行合作,以期養護海洋哺乳動物,在有關鯨目動物方面,尤應通過適當
  的國際組織,致力於這種動物的養護、管理和研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