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在海岸線極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測算
      領海寬度的基線的劃定可採用連接各適當點的直線基線法。
  二、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條件以致海岸線非常不穩定之處,可沿低
      潮線向海最遠處選擇各適當點,而且儘管以後低潮線發生後退現象
      ,該直線基線在沿海國按照本公約加以改變以前仍然有效。
  三、直線基線的劃定不應在任何明顯的程度上偏離海岸的一般方向,而
      且基線內的海域必須充分接近陸地領土,使其受內水制度的支配。
  四、除在低潮高地上築有永久高於海平面的燈塔或類似設施,或以這種
      高地作為劃定基線的起訖點已獲得國際一般承認者外,直線基線的
      劃定不應以低潮高地為起訖點。
  五、在依據第一款可以採用直線基線法之處,確定特定基線時,對於有
      關地區所特有的並經長期慣例清楚地證明其為實在而重要的經濟利
      益,可予以考慮。
  六、一國不得採用直線基線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
      區隔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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