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部分的限制下,專屬經濟區的外部界線和按照第七十四條劃定 的分界線,應在足以確定這些線的位置的一種或幾種比例尺的海圖 上標出。在適當情形下,可以用列出各點的地理座標並註明大地基 準點的表來代替這種外部界線或分界線。 二、沿海國應將這種海圖或地理座標表妥為公佈,並應將各該海圖或座 標表的一份副本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