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或保證人對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對前項票據債務人,有提起個別或連帶之訴,並無遵守其先後次 序之義務。 前項權利應由取得匯票及已付票款之人承受之。 對票據義務人之一提起訴訟者,並無阻止對其他票據義務人提起訴訟之 效力。且得向先被訴者之後手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