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之。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事務,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則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局設計畫評估處、科技產業處、採購管理處、獲得管理、工程營產處
  、管理資訊室、綜合事務室、主計室等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分別
  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有關業務。

第二章  各單位職掌
  計畫評估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建軍政策與軍事戰略計畫之軍備整備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軍備政策、制度、規劃、執行及軍備能力預判之研究。
  三、國際軍備事務合作交流政策之制定、規劃、建議及執行事項。
  四、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選擇分析與獲得可行性評估之建議及審議事
      項。
  五、國軍軍事投資建案綱要計畫與總、分工作計畫之審定、執行與管考
      及作需文件、系分報告之審議事項。
  六、國軍軍品規格、料號管理政策、制度之策訂與業務之規劃、審核、
      督考及研究發展事項。
  七、國軍軍品檢驗與測試業務、國軍標準與軍民通用品標準化、研究發
      展與檢驗能量整合、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審核、督考及管理
      事項。
  八、國軍品質保證與國家認證制度之推動、審核及督考事項。
  九、軍事會談、國防部各項會報(議)之配合執行事項。
  十、軍備會報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一、軍備整備報告書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事項。
  十二、國會連絡有關軍備事務之執行事項。
  十三、本局與所屬機構施政計畫之彙編、協調及管制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計畫評估事項。

  科技產業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科技與核心能量發展之規劃、建議、執行及管考事項。
  二、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外購案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發展策略之
      規劃與專案計畫之審核及管制事項。
  三、國軍武器系統與裝備研究發展投資綱要計畫與總、分工作計畫之審
      定、執行與管考及作需文件、系分報告之審議事項。
  四、國軍軍品生產政策、法規擬訂與生產計畫之審核、管制及督考事項
      。
  五、本局所屬研究發展機構、生產製造機構從事研發產製、產品銷售、
      委託經營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建議及管理事項。
  六、本局所屬研究發展機構與生產製造機構發展之策劃、督導及考核事
      項。
  七、國軍生產與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作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作業之管理
      及督考事項。
  八、本局所屬機構有關國軍生產與服務作業基金聘雇人員評價聘雇(生
      產作業)管理作業、薪資結構、總員額及薪點值訂定之審核事項。
  九、國防事業單位、國軍生產、修護工廠、本局所屬機構工業安全衛生
      與勞工安全衛生之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高科技軍品輸出(入)管制策略策訂之規劃及考管事項。
  十一、航空工業合作發展、國內(外)航展計畫與作業協調之審議及管
        制事項。
  十二、國防科技工業訪查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三、國防科技發展及趨勢之預判事項。
  十四、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國防科技小組會議之相關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科技產業事項。

  採購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採購政策、法令、制度之規劃、釋義及審核事項。
  二、政府採購法規定有關上級機關職權之行使及審核事項。
  三、軍事機關採購稽核小組與採購案稽核業務之管理及執行事項。
  四、軍事售予採購業務之規劃、管制、督導及研究事項。
  五、國軍採購業務之督導考核及研究事項。
  六、國軍與本局所屬機構,採購專業教育訓練、人員經歷管制制度之規
      劃、管理、督考及執行事項。
  七、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投資建案計畫有關採購方式、途徑及選擇
      方案之審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採購管理事項。

  獲得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獲得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督考事項。
  二、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研發測試評估、作戰測試評估目標指導、
      基本政策及全般作業之規劃、策訂及督考事項。
  三、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系統工程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指導事項。
  四、國軍武器系統構型管理政策之規劃、指導及督考事項。
  五、國軍整體後勤支援與武器系統獲得管理之規劃、指導及督考事項。
  六、國際整體後勤支援交流及合作之規劃事項。
  七、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自行研發、生產、合作、採購之獲得專案
      管理作業及督導事項。
  八、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軟(硬)體系統工程發展作業之指導事項
      。
  九、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壽期成本分析模式之規劃及指導事項。
  十、專案整合作業程序發展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督考事項。
  十一、專案整合小組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督考事項。
  十二、其他獲得管理事項。

  工程營產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工程政策、法令、標準之策訂、督導及管制事項。
  二、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工程投資建案審議與執行成效之督導及管制
      事項。
  三、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執行工程業務、技術簽證之督導、管制及考
      核事項。
  四、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工程業務與預算支用之整合、協調、督考及
      管制事項。
  五、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後勤設施災害復建工程之審查、督導及管制
      事項。
  六、國軍不動產管理計畫之策訂、管制、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國軍不動產購置、徵收、租賃、借用、接收、獲得管理與使用維護
      、調配、處分、註銷等之核議、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國軍不動產糾紛案件之處理、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國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等案件之審議、
      執行、協調、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國軍不適用營地案件之審定、檢討、處理、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
  十一、國軍不動產管理資訊系統需求之建議、審定及督導事項。
  十二、部控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水電供應及林綠化業務等費用之編列
      、督導及管制事項。
  十三、國軍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水電供應及林綠化政策之規劃、督導
        及管制事項。
  十四、國軍設施工程、不動產管理與專業教育訓練計畫人員經歷之規劃
      、建議、督導及管制事項。
  十五、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之運作、管理及督考事項。
  十六、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之建議與研(修)訂事
        項。
  十七、國軍後勤重要軍事設施禁限建劃設之配合督導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工程營產事項。

  管理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策略之規劃、運用及督導事項。
  二、國軍武器系統資訊化專案管理之稽核、管制、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國軍武器系統全壽期資訊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四、軍備整備管理資訊之專業教育訓練、研究發展及合作交流事項。
  五、軍備整備電子商務系統之推展、督導及管制事項。
  六、本局各單位處理軍備整備有關業務所需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構
      、管理及維持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專業管理資訊系統功能發展與規劃之管制、督導及運
      用事項。
  八、本局所屬機構資訊系統與裝備需求建案、購置之審查及管制事項。
  九、本局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建立與管制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十、本局與所屬機構資訊管理專業人員經歷、任調之建議、協調、及執
      行及管制事項。
  十一、配合國軍通信、資訊管理政策與制度、法令規章之實施、建議及
        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管理資訊事項。

  綜合事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政戰綜合、文宣政教、監察保防、軍眷服務、軍事新聞之規劃
      及執行事項。
  二、本局與所屬機構人員專長、任職標準、教育訓練、經歷發展、專業
      證照制度之規劃、建議、管制及推動事項。
  三、本局與所屬機構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人事處理之作業指導、核議
      及督考事項。
  四、本局與所屬機構業務所涉法令、涉外法律事務與合約之解答、諮詢
      、建議及督考事項。
  五、本局編制裝備配賦表與所屬機構員額、裝備分配修訂建議之核議及
      管制。
  六、本局研究考核業務之規劃、審議、作業管制及執行事項。
  七、本局與所屬機構業務手冊、權責劃分手冊、分層負責表、標準作業
      程序彙編之規劃、建議、管理及執行事項。
  八、本局年鑑報告、史政編譯、業務會報之管制、考核及執行事項。
  九、本局每週重大工作執行概況與重要案件半月報之處理及管制事項。
  十、國防部與本局主官(管)每週預定工作行事曆之協調、處理及管制
      事項。
  十一、本局官兵薪餉、經理補給、眷屬補給、軍人保險、出納之執行事
        項。
  十二、本局財產管理運用及一般行政之執行事項。
  十三、本局公文書收發分判、公文書與檔案管理、印信鈐戳之保管及運
        用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綜合事務事項。

  主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及所屬機構主計人員任職之管制事項。
  二、年度施政工作計畫、預算編審與分配之管制及執行事項。
  三、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有關生產及軍通作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作
      業規定研(修)訂事項。
  四、附屬單位概(預)算、決算、估計、績效及會計月報表之編報事項
      。
  五、現金收支會計帳務與代收款計畫之處理及審核事項。
  六、本局所屬機構主計業務與內部審核案件之督導及處理事項。
  七、國防公務統計報表之研訂、蒐整、彙報及管考事項。
  八、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第三章  分層負責
  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止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與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之指揮與督導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

  副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襄助局長督導本局全般業務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三、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五、局長交辦事項。

  各單位主官(管),承副局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該單位事項,其所
  屬辦事人員,承各該單位主官(管)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本局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知照事項。
  二、待辦案件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事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事項
      。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局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事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休假規則授權範圍內之核定事項。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項。
  八、各種統計報告表之審核、彙編及查報事項。

  各單位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
  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局稿先行核發,並每週
  將辦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

  本局得經部長或其授權之長官核定,辦理部稿。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與所屬各機構權責
  劃分事項及本局各單位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另定之。

第四章  會議
  本局局務會議每週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單位主管及指定
  之人員參加。

  本局業務會報依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單位與所屬
  機構主官(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必要時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局每月召開軍備會報一次,由副部長主持,局長、副局長、各單位、
  各軍總部(司令部)業務主官(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必要時得通知
  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局每年得定期召開國軍軍備整備年度工作檢討會一次,由副部長主持
  ,局長、副局長、各單位與所屬機構主官(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本局為研討重要公務、法案及重大專案,得由局長或授權副局長召集臨
  時會議。

  本局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與協調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
  者及相關單位派員開會參加。

  本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
  商,如仍無法獲得意見一致時,再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單位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
  議情形簽報。

第五章  附則
  本局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有關法令辦理。

  本局聘請顧問與設立委員會之規定及程序另定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