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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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以馬祖防衛司
令官兼任,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派任之,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政府
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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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專任或兼任,由兼主任委員遴選,呈報國防部核
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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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祕書長一人,以馬祖防衛司令部政治作戰部主任兼任,為當然委
員,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派任之,承兼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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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依據中央政策方針,策訂本轄區內戰地政務各項施政計畫及單行法
令呈請核准施行。
二、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工作。
三、督導聯繫行政院,各部會派駐在本轄區內之機構配配合戰地政務之
實施。
四、其他有關本轄區戰地政務等之推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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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左列各幕僚單位,承主任委員之命及祕書長之督導,辦理業務。
一、祕書組:掌理印信、文書、人事、總務、業務管制、編制、法規彙
編,年度施政計劃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二、民政組:掌理民政、地政、社政、文教、衛生、僑務、幹部訓練等
事項。
三、財經組:掌理財政、金融、糧政、交通、工商、礦、農、林、漁、
牧、水利、公營事業及經濟管制、經濟建設等事項。
四、警保組:掌理警政、戶政、民防、役政、動員、保防及敵後工作等
事項。
五、監察室:掌理監標、監驗、監購、視察、調查、兼辦財務審計等事
項。
六、會計室:掌理年度歲計、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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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縣合併辦公時,各組室業務移由縣府業務相關室辦理,但基於需要,
祕書室、監察室,仍維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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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組室置組長或主任各一人,幕僚若干人,其編制表如附件。但會
縣合併辦公時,置祕書一人,監察官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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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依業務需要聘用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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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呈准組設各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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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規則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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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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