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主計事項,特設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理由〕
國防部主計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二、歲計、會計、統計、內部審核、財務勤務與軍人儲蓄業務之規劃、管
    理及監督。
三、國防財力預判、指導之擬訂。
四、年度概(預)算之擬訂、審議及督導。
五、特種基金財務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六、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七、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主計機構(單位)、部隊與人員設置之規劃及督導。
九、其他主計事項。
〔立法理由〕
本局之權限職掌。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
設科。
〔立法理由〕
一、本局內部單位之設立。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國防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國防組織有別於一般行
    政組織,爰訂定本條,以為內部單位設立之依據。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立法理由〕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局為執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
組裝備表定之。
〔立法理由〕
因應本局所屬機構、部隊執行戰備整備任務,其組織應具一定之靈活彈性
,以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爰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所屬
機構及部隊之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
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
爰訂定本條重申將另以編制表訂定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立法理由〕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