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陸、海、空軍將官晉任選拔委員會組織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
    項。

二、國防部陸、海、空軍將官晉任選拔委員會組織規定如下:
    (一)為慎重公允,選拔陸、海、空軍將官晉任候選人員,特組成將
          官晉任選拔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兼任之,置委
          員八人,由本部及各總(司令)部選派下列人員兼任之。
          1.本部常務次長一人。
          2.本部總政治作戰局副局長執行官。
          3.陸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一人。
          4.海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一人。
          5.空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一人。
          6.聯合後勤司令部副司令一人。
          7.後備司令部副司令一人。
          8.憲兵司令部副司令一人。
    (三)本會召開會議時,下列人員均應列席,以備諮詢。
          1.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管理處處長
            。
          2.陸、海、空軍總司令部及聯合後勤司令部人事署署長。
          3.後備及憲兵司令部人事軍務處處長。
    (四)本會承部長之命,負責陸、海、空軍將官晉任候選人員之審查
          與選拔事宜。
    (五)本會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