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憲兵建軍發展、兵力整建(後勤)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兵
      監、戰備、動員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
  二、憲兵核定採購權責、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
      務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調、管制。
  三、憲兵裝備保修、整體後勤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四、憲兵運輸作業與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
  五、憲兵工程、水電消防與設施之研究、規劃、督導、管制;營產管理
      之協調。
  六、憲兵後勤戰力協調、督導、管制;物力動員整備執行、督導。
  七、憲兵軍醫行政、醫療保健、衛生勤務、衛材補給、預防醫學等各項
      衛勤戰備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後勤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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