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零星餘戶處理方式,除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優先利用外,應依下列
順序為之:
一、以成本價格價售第二條所定之人員(以下簡稱價售)。
二、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專案提估後,進行公開標
    售(以下簡稱標售)。
三、經標售二次無人得標者,讓售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依第二次標售底
    價承購(以下簡稱讓售)。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委託國產署專案提估並標售,經流標二次之零星餘戶
,其第二次標售底價低於成本價格者,得由國防部以第二次標售底價辦理
公告價售。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將成年年齡
    下修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將經標售二次無人得標之零星餘戶讓售對象之年齡,由「年滿二十
    歲」修正為「成年」,成年年齡依民法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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