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收容人監管設施建築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八九)軸載字第一四一五號令修
    頒「國軍營繕工程教則」。

二、監獄、看守所建築位置選擇之原則:
  (一)監獄位置不宜在都市繁囂之地,惟距市區過遠亦非所宜(因不易
        採購、醫療不便、收容人提辦、會面、交通限制等),又建築基
        地宜空闊高燥,空氣流通,供水及泄水均便利之處,如本部新店
        、臺南二監現址。
  (二)軍事看守所以靠近地區軍事法院檢察署為原則。

三、監獄設施配置之原則:
  (一)官兵生活設施:
        1.行政區辦公廳舍─宜設置於監獄前排中央圍牆外,以辦公大樓
          代替一面牆之方式安排;辦公廳舍並應包括各式辦公室、會議
          室、簡報室、調查分類室、交誼廳、禮堂、軍官寢室、士官兵
          寢室、浴室、廁所、餐廳、會客室、營站、電視製作中心、隊
          史館、監控室、資訊室、通信總機房、接收中心等。
        2.監區內戒護中心─包括戒護科、戒護隊官兵辦公室、寢室、中
          山室、浴室、廁所、餐廳、儲藏室、會議室、偵訊室等。
        3.營區外警衛部隊(憲兵連)營舍─包括辦公室、中山室、官兵
          寢室、廚房、浴室、廁所、餐廳、教室、械彈庫、儲藏室等。
  (二)收容人監管設施:
        1.教化中心─包括教誨堂、佛堂(教堂)及圖書館,其位置宜設
          於監獄中心位置,以表現其莊嚴氣氛。至於「教室」則可配合
          「分區管教」分置於各管教區。
        2.監舍與工場─監舍形式依據行刑累進處遇調查分類結果可區分
          雜居監(房)、獨居監(房)、隔離鎮靜監(房)、榮譽優待
          監(房)等。監舍與工場宜分別設置於監禁區及工場區,以防
          範工場工具為收容人帶入監房危及安全及工場噪音影響監房收
          容人安寧。惟為配合「分區管教」在同一教區中設有監房工場
          者亦應保持距離。
        3.廚房與餐廳─監獄廚房一般習慣設置於監舍之後偏於一隅之處
          ,因靠近後圍牆,易引起收容人萌生脫逃之念,所以廚房宜設
          置於監區中心適當位置,對收容人供膳較為便利。至餐廳是否
          設置,為配合「分區管教」以各區教室兼充餐廳對於戒管較為
          便利。
        4.醫務中心─包括醫務所門診部及病房,其位置宜設於行政區辦
          公廳舍大樓後側接收中心旁,有便於新收收容人實施體檢。
        5.儲藏室、浴室、廁所等應附屬於各種舍房之適當位置。
        6.接見室與候見室─宜設置於行政區辦公大樓旁與福利站聯結,
          俾利收容人家屬會面與購物送入。
        7.懇親宿舍─設置位置宜在監獄圍牆外,自成一區。
        8.放封場地及運動場地─如集合場、運動球場等宜視監房間距離
          大小空地而定。
        9.其他如自備發電機房、水塔等設置於監區適當位置。

四、監獄建築之標準:
  (一)監獄建築應一律以鋼筋混凝土永久式建築並以安全、美觀、經濟
        為原則,儘量減少監獄牢籠之氣氛。
  (二)官兵生活設施:應按監獄性質並參照國軍生活營舍建築規定辦理
        。
  (三)收容人監管設施:
        1.教化中心之設計:
         (1)教誨堂:教誨堂與佛(教)堂在監獄為重要設施,最合實用
            之設計乃是教誨堂與佛(教)堂及室內體育館三用之相聯合
            (其地面是平坦的,且座位長椅可移動者,如座椅為單位摺
            疊椅,則應將數個聯合成一組,使收容人不能使用單個座椅
            當武器)。另必須設計一座舞臺,足敷收容人人犯登臺表演
            、放映電影、演講、訓誡、佈道以及其他類似用途。舞臺隔
            壁必須有儲藏室(擺設表演道具及禮拜之用具)、休息室、
            及廁所、盥洗間等;其他尚需設計空調設備,尤其音響及光
            線問題應予考量,俾使教化工作發生良好效果。
         (2)圖書室:必須設計有書庫及閱覽室並與教誨堂連結建築,成
            為一完整教化中心。
        2.監舍之設計:由於現代之行刑著重受刑人之矯治,而矯治方法
          著重分類與隔離,依據調查分類結果,分別由各性質不同之監
          獄或監房執行各類受刑人。軍事監獄無法設置多座而做到「分
          監監禁」理想,則採「分區(分界)監禁」方式亦可達同一效
          果。亦即監獄內區分為若干教區實施「分區管教」,如新收監
          區、初犯(過失犯、偶發犯)監區、累(再)犯監區、軍官身
          分受刑人監區、重刑犯監區、隔離鎮靜監區、榮譽優待監區等
          。再依其監區性質設計監房,如大、小雜居房,獨居房、隔離
          鎮靜房、榮譽優待房等。
         (1)雜居房之設計:
            甲:大雜居房(大寢室)之設計:根據確實之調查分類資料
                ,集中品行較佳之收容人居住大寢室,不致發生脫逃及
                暴動情事,並且具有較多優點,如建築結構節省經費,
                培養收容人群居合作習慣,訓練其等適應軍中及社會生
                活,而遇有緊集災難時,祇要開啟一、二間房門即可迅
                速使眾多受刑人(或被告)緊急疏散,免生意外。大寢
                室宜採上下通舖型式,節省空間,以監禁二十人為原則
                ,每一受刑人床位面積應不小於一公尺寬、二公尺長(
                即0.六坪),室內應設置開放式廁所及內務櫃。
            乙:小雜居房之設計:以監獄十人及五人兩種均採木質地板
                式通舖,每房附設開放式廁所及內務櫃,每一受刑人床
                位面積同大寢室。
         (2)獨居房之設計:為監禁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
            規定應獨居監禁之受刑人用。採地板式囚房,附設開放式廁
            所及內務櫃,每間大小不得小於二公尺寬四公尺長。
             (即二.四坪)
         (3)隔離鎮靜監房之設計:為懲戒隔離監禁頑劣受刑人用。設計
            上宜設有緩衝間,即每房設門二道,內門中央設送飯孔,房
            門採開放式廁所,每間大小宜有二公尺寬四公尺長。
         (4)榮譽優待房之設計:為累進處遇一級受刑人住宿用,型式可
            採「雙人房」,每房內應擺設內務櫃,以及上下雙層單人床
            舖、書桌、椅等。每房大小宜有二.五公尺寬、四公尺長。
            又因一級受刑人處遇得予住室不加鎖,故可使用公用大浴室
            與大廁所,每房不另附設廁所。
         (5)舍房走道之設計:因作業收工後舍房居住之收容人眾多,如
            無足夠空間氣積及通風設備,必致空氣惡濁,尤其炎夏天氣
            ,悶熱不堪,對收容人及戒護人員之健康與監房之秩序影響
            甚大。所以內線舍房走道空間,氣積及通風設備均應視監房
            大小及走道長短酌予考量,其最低寬度宜有二.五公尺。
        3.工場之設計:工場為收容人聚集作業之場所,故其通風、光線
          均應良好,屋頂宜有防熱設施。其他廁所、儲藏室均應具備,
          至工場大小暨內部佈置,宜視各種作業性質而定,每一監獄作
          業工場之大小、空間及數量,應考慮足以容納全部收容人三分
          之二人數作業之空間(其他三分之一可接受教化在教化中心暨
          教室容納)。為節省工場用地可規劃二樓RC建築或地下室。
        4.廚房之設計:廚房應包括鍋爐間、鍋灶間、洗滌水槽、工作臺
          、冷凍庫、收容人休息室(娛樂兼教室)戒護人員室、儲藏室
          、倉庫、浴室、廁所、盥洗室及抽風、抽油煙等設備。(若無
          收容人休息室,將使收容人感到勞累,生活枯燥無味而於閒暇
          時萌生脫逃之念,若無廁所及盥洗設備,則工作時收容人及戒
          護人員將感不便,而且影響廚房衛生及戒護管理。)
        5.醫務中心之設計:醫務中心應包括門診部、大病房、單人病房
          (隔離病房)、藥房、醫官辦公室、浴室、戒護人員室。(病
          床應有十床以上)
        6.接見室及候見室之設計:
         (1)接見室應區分為二種:
            甲:一般接見室─宜採用接見者與收容人間用監固透明之隔
                牆,以對講機通話接見位置應有十六處以上,並附監控
                設備,以防串供及傳遞違禁物品。
            乙:特別接見室─可供一級受刑人接見用,採「會客室」方
                式。
         (2)候見室係供接見家屬辦理登記及休息用,因家屬人數眾多,
            宜設計空調設備,以維衛生。
        7.圍牆崗樓之設計:高大而堅不可破的圍牆實體有不能撼動之形
          象,使收容人打消脫逃之念頭,所以軍監及軍事看守所均需要
          高大而堅固的圍牆,其高度以五公尺為準,至於崗樓之位置與
          數量則視監所範圍及地形地勢而定。崗樓必須跨牆而建,以顧
          及內外視線。又圍牆外周邊可種植瓊麻,以強化安全。崗樓之
          間與戒護中心通訊線路、位置均應列入設計上考慮。
        8.懇親宿舍之設計:在監區外自成一區,建築平房或二樓樓房,
          外型美觀,內部應有客廳一間及套房四至六間,供一級受刑人
          申請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同住,而符行刑累進處遇之要求。
        9.放封場地之設計:放封場所為受刑人集合、軍事訓練及運動使
          用,至為重要,其設置,每一監區均應有一籃球場大小之放封
          運動場所,或另闢「二百公尺圓形跑道」之大運動場。

五、監獄監房需求:軍監乙座以收容一千五百人容量為標準,其採「分區
    (分界)監禁」方式實施「分區管教」,應有監房種類及數量如下:
  (一)新收監房乙棟:容量一百五十人。
  (二)初犯(過失犯)監房二棟:容量三百人。
  (三)累(再)犯監房二棟:容量四百人。
  (四)軍官犯監房乙棟:容量一百人。
  (五)重刑犯(七年以上)監房二棟:容量四百人。
  (六)隔離鎮靜監房乙棟:容量五十人。
  (七)榮譽優待監房乙棟:容量一百人。

六、軍事看守所建築標準之分類及需求:
  (一)軍事看守所依據各級軍事審判機關需要可區分為甲、乙、丙三級
        型式設置,其容量標準分別為二00人、一五0人、五0人。
  (二)官兵辦公暨生活設施:依各看守所編制及支援部隊官兵人數,參
        照國軍生活營舍建築規定辦理。其營舍應有所長室、輔導長室、
        辦公室、軍官寢室、士官兵寢室、中山室、餐廳、廚房、浴室、
        廁所。
  (三)收容人監管設施:
        1.監房應有大雜居房、小雜居房、獨居房、隔離鎮靜房等,監房
          內燈光照明應採隱閉式。監房內附設開放式廁所及內務櫃。
        2.監房以外另應有「作業工場」(大小空間及數量應考量容納全
          部收容人三分之二人數作業之空間,另三分之一人數可施以教
          化)接見室、候見室、教室、圖書館、監控室、資訊室、偵訊
          室、自備發電機機房、廚房、廁所、浴室、放封場地、圍牆、
          崗樓等,如獨立營區並應有水塔、蓄水池等供水設施。
        3.以上監管設施之設計及配置宜參考監獄監管設施設計之。

七、其他:
  (一)監所建築對於「消防」及「避難」設施,不宜忽視,並應遵循環
        保法令,設置污水處理設施,避免污染水源,危害環境衛生。
  (二)監所建築房舍不宜密接,要保持適度距離,以使空氣、光線充足
        ,並預留空地,以為後續發展。
  (三)古今中外監所建築之外形,不外集合式、放射式、扇面式、電桿
        式等四種(參附件:平面簡圖)惟各有利弊,因此監所建築標準
        須視需要及地形設計,似無庸依一定格式製訂標準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