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八九)軸載字第一四一五號令修
頒「國軍營繕工程教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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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獄、看守所建築位置選擇之原則:
(一)監獄位置不宜在都市繁囂之地,惟距市區過遠亦非所宜(因不易
採購、醫療不便、收容人提辦、會面、交通限制等),又建築基
地宜空闊高燥,空氣流通,供水及泄水均便利之處,如本部新店
、臺南二監現址。
(二)軍事看守所以靠近地區軍事法院檢察署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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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獄設施配置之原則:
(一)官兵生活設施:
1.行政區辦公廳舍─宜設置於監獄前排中央圍牆外,以辦公大樓
代替一面牆之方式安排;辦公廳舍並應包括各式辦公室、會議
室、簡報室、調查分類室、交誼廳、禮堂、軍官寢室、士官兵
寢室、浴室、廁所、餐廳、會客室、營站、電視製作中心、隊
史館、監控室、資訊室、通信總機房、接收中心等。
2.監區內戒護中心─包括戒護科、戒護隊官兵辦公室、寢室、中
山室、浴室、廁所、餐廳、儲藏室、會議室、偵訊室等。
3.營區外警衛部隊(憲兵連)營舍─包括辦公室、中山室、官兵
寢室、廚房、浴室、廁所、餐廳、教室、械彈庫、儲藏室等。
(二)收容人監管設施:
1.教化中心─包括教誨堂、佛堂(教堂)及圖書館,其位置宜設
於監獄中心位置,以表現其莊嚴氣氛。至於「教室」則可配合
「分區管教」分置於各管教區。
2.監舍與工場─監舍形式依據行刑累進處遇調查分類結果可區分
雜居監(房)、獨居監(房)、隔離鎮靜監(房)、榮譽優待
監(房)等。監舍與工場宜分別設置於監禁區及工場區,以防
範工場工具為收容人帶入監房危及安全及工場噪音影響監房收
容人安寧。惟為配合「分區管教」在同一教區中設有監房工場
者亦應保持距離。
3.廚房與餐廳─監獄廚房一般習慣設置於監舍之後偏於一隅之處
,因靠近後圍牆,易引起收容人萌生脫逃之念,所以廚房宜設
置於監區中心適當位置,對收容人供膳較為便利。至餐廳是否
設置,為配合「分區管教」以各區教室兼充餐廳對於戒管較為
便利。
4.醫務中心─包括醫務所門診部及病房,其位置宜設於行政區辦
公廳舍大樓後側接收中心旁,有便於新收收容人實施體檢。
5.儲藏室、浴室、廁所等應附屬於各種舍房之適當位置。
6.接見室與候見室─宜設置於行政區辦公大樓旁與福利站聯結,
俾利收容人家屬會面與購物送入。
7.懇親宿舍─設置位置宜在監獄圍牆外,自成一區。
8.放封場地及運動場地─如集合場、運動球場等宜視監房間距離
大小空地而定。
9.其他如自備發電機房、水塔等設置於監區適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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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獄建築之標準:
(一)監獄建築應一律以鋼筋混凝土永久式建築並以安全、美觀、經濟
為原則,儘量減少監獄牢籠之氣氛。
(二)官兵生活設施:應按監獄性質並參照國軍生活營舍建築規定辦理
。
(三)收容人監管設施:
1.教化中心之設計:
(1)教誨堂:教誨堂與佛(教)堂在監獄為重要設施,最合實用
之設計乃是教誨堂與佛(教)堂及室內體育館三用之相聯合
(其地面是平坦的,且座位長椅可移動者,如座椅為單位摺
疊椅,則應將數個聯合成一組,使收容人不能使用單個座椅
當武器)。另必須設計一座舞臺,足敷收容人人犯登臺表演
、放映電影、演講、訓誡、佈道以及其他類似用途。舞臺隔
壁必須有儲藏室(擺設表演道具及禮拜之用具)、休息室、
及廁所、盥洗間等;其他尚需設計空調設備,尤其音響及光
線問題應予考量,俾使教化工作發生良好效果。
(2)圖書室:必須設計有書庫及閱覽室並與教誨堂連結建築,成
為一完整教化中心。
2.監舍之設計:由於現代之行刑著重受刑人之矯治,而矯治方法
著重分類與隔離,依據調查分類結果,分別由各性質不同之監
獄或監房執行各類受刑人。軍事監獄無法設置多座而做到「分
監監禁」理想,則採「分區(分界)監禁」方式亦可達同一效
果。亦即監獄內區分為若干教區實施「分區管教」,如新收監
區、初犯(過失犯、偶發犯)監區、累(再)犯監區、軍官身
分受刑人監區、重刑犯監區、隔離鎮靜監區、榮譽優待監區等
。再依其監區性質設計監房,如大、小雜居房,獨居房、隔離
鎮靜房、榮譽優待房等。
(1)雜居房之設計:
甲:大雜居房(大寢室)之設計:根據確實之調查分類資料
,集中品行較佳之收容人居住大寢室,不致發生脫逃及
暴動情事,並且具有較多優點,如建築結構節省經費,
培養收容人群居合作習慣,訓練其等適應軍中及社會生
活,而遇有緊集災難時,祇要開啟一、二間房門即可迅
速使眾多受刑人(或被告)緊急疏散,免生意外。大寢
室宜採上下通舖型式,節省空間,以監禁二十人為原則
,每一受刑人床位面積應不小於一公尺寬、二公尺長(
即0.六坪),室內應設置開放式廁所及內務櫃。
乙:小雜居房之設計:以監獄十人及五人兩種均採木質地板
式通舖,每房附設開放式廁所及內務櫃,每一受刑人床
位面積同大寢室。
(2)獨居房之設計:為監禁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
規定應獨居監禁之受刑人用。採地板式囚房,附設開放式廁
所及內務櫃,每間大小不得小於二公尺寬四公尺長。
(即二.四坪)
(3)隔離鎮靜監房之設計:為懲戒隔離監禁頑劣受刑人用。設計
上宜設有緩衝間,即每房設門二道,內門中央設送飯孔,房
門採開放式廁所,每間大小宜有二公尺寬四公尺長。
(4)榮譽優待房之設計:為累進處遇一級受刑人住宿用,型式可
採「雙人房」,每房內應擺設內務櫃,以及上下雙層單人床
舖、書桌、椅等。每房大小宜有二.五公尺寬、四公尺長。
又因一級受刑人處遇得予住室不加鎖,故可使用公用大浴室
與大廁所,每房不另附設廁所。
(5)舍房走道之設計:因作業收工後舍房居住之收容人眾多,如
無足夠空間氣積及通風設備,必致空氣惡濁,尤其炎夏天氣
,悶熱不堪,對收容人及戒護人員之健康與監房之秩序影響
甚大。所以內線舍房走道空間,氣積及通風設備均應視監房
大小及走道長短酌予考量,其最低寬度宜有二.五公尺。
3.工場之設計:工場為收容人聚集作業之場所,故其通風、光線
均應良好,屋頂宜有防熱設施。其他廁所、儲藏室均應具備,
至工場大小暨內部佈置,宜視各種作業性質而定,每一監獄作
業工場之大小、空間及數量,應考慮足以容納全部收容人三分
之二人數作業之空間(其他三分之一可接受教化在教化中心暨
教室容納)。為節省工場用地可規劃二樓RC建築或地下室。
4.廚房之設計:廚房應包括鍋爐間、鍋灶間、洗滌水槽、工作臺
、冷凍庫、收容人休息室(娛樂兼教室)戒護人員室、儲藏室
、倉庫、浴室、廁所、盥洗室及抽風、抽油煙等設備。(若無
收容人休息室,將使收容人感到勞累,生活枯燥無味而於閒暇
時萌生脫逃之念,若無廁所及盥洗設備,則工作時收容人及戒
護人員將感不便,而且影響廚房衛生及戒護管理。)
5.醫務中心之設計:醫務中心應包括門診部、大病房、單人病房
(隔離病房)、藥房、醫官辦公室、浴室、戒護人員室。(病
床應有十床以上)
6.接見室及候見室之設計:
(1)接見室應區分為二種:
甲:一般接見室─宜採用接見者與收容人間用監固透明之隔
牆,以對講機通話接見位置應有十六處以上,並附監控
設備,以防串供及傳遞違禁物品。
乙:特別接見室─可供一級受刑人接見用,採「會客室」方
式。
(2)候見室係供接見家屬辦理登記及休息用,因家屬人數眾多,
宜設計空調設備,以維衛生。
7.圍牆崗樓之設計:高大而堅不可破的圍牆實體有不能撼動之形
象,使收容人打消脫逃之念頭,所以軍監及軍事看守所均需要
高大而堅固的圍牆,其高度以五公尺為準,至於崗樓之位置與
數量則視監所範圍及地形地勢而定。崗樓必須跨牆而建,以顧
及內外視線。又圍牆外周邊可種植瓊麻,以強化安全。崗樓之
間與戒護中心通訊線路、位置均應列入設計上考慮。
8.懇親宿舍之設計:在監區外自成一區,建築平房或二樓樓房,
外型美觀,內部應有客廳一間及套房四至六間,供一級受刑人
申請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同住,而符行刑累進處遇之要求。
9.放封場地之設計:放封場所為受刑人集合、軍事訓練及運動使
用,至為重要,其設置,每一監區均應有一籃球場大小之放封
運動場所,或另闢「二百公尺圓形跑道」之大運動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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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獄監房需求:軍監乙座以收容一千五百人容量為標準,其採「分區
(分界)監禁」方式實施「分區管教」,應有監房種類及數量如下:
(一)新收監房乙棟:容量一百五十人。
(二)初犯(過失犯)監房二棟:容量三百人。
(三)累(再)犯監房二棟:容量四百人。
(四)軍官犯監房乙棟:容量一百人。
(五)重刑犯(七年以上)監房二棟:容量四百人。
(六)隔離鎮靜監房乙棟:容量五十人。
(七)榮譽優待監房乙棟:容量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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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軍事看守所建築標準之分類及需求:
(一)軍事看守所依據各級軍事審判機關需要可區分為甲、乙、丙三級
型式設置,其容量標準分別為二00人、一五0人、五0人。
(二)官兵辦公暨生活設施:依各看守所編制及支援部隊官兵人數,參
照國軍生活營舍建築規定辦理。其營舍應有所長室、輔導長室、
辦公室、軍官寢室、士官兵寢室、中山室、餐廳、廚房、浴室、
廁所。
(三)收容人監管設施:
1.監房應有大雜居房、小雜居房、獨居房、隔離鎮靜房等,監房
內燈光照明應採隱閉式。監房內附設開放式廁所及內務櫃。
2.監房以外另應有「作業工場」(大小空間及數量應考量容納全
部收容人三分之二人數作業之空間,另三分之一人數可施以教
化)接見室、候見室、教室、圖書館、監控室、資訊室、偵訊
室、自備發電機機房、廚房、廁所、浴室、放封場地、圍牆、
崗樓等,如獨立營區並應有水塔、蓄水池等供水設施。
3.以上監管設施之設計及配置宜參考監獄監管設施設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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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一)監所建築對於「消防」及「避難」設施,不宜忽視,並應遵循環
保法令,設置污水處理設施,避免污染水源,危害環境衛生。
(二)監所建築房舍不宜密接,要保持適度距離,以使空氣、光線充足
,並預留空地,以為後續發展。
(三)古今中外監所建築之外形,不外集合式、放射式、扇面式、電桿
式等四種(參附件:平面簡圖)惟各有利弊,因此監所建築標準
須視需要及地形設計,似無庸依一定格式製訂標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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