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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善處理鄰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使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之國
    有土地案件,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
    五條訂定之。

三、土地所有權人為建築需要,申請合併使用鄰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
    內之國有土地,應檢具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
    書,向國防部申請辦理之,國防部得視鄰地所有權人實際需用之土地
    範圍,檢討辦理分割讓售。但分割後剩餘之國有土地面積過小、無法
    建築或適當有效之利用者,得一併讓售鄰地所有權人。

四、依本要點讓售之國有土地,委請國產局代為提估計價。

五、依本要點讓售之國有土地,鄰地所有權人爭購或未經申購者,得依程
    序辦理標售。於開標前,情勢變更,爭購情況消失或經檢證申購者,
    經國防部核定後,辦理停標。

六、鄰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使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之國、私共有土
    地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另依土地法第一0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
    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七、本要點讓售之國有土地,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土地處分得款處理作業
    要點,辦理歲入,屬於國軍老舊眷村及散戶土地處分得款全數列為0
    七二五0一─老舊眷村土地處理收入,屬於國軍不適用營地得款全數
    列為0七二六0一─國軍不適用營地處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