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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建案單位應併可行性研究報告案提送文件:
  (一)總經費概算表:投綱計畫之工程需求預算表內容,應顯示總投資
        經費及各主要工程項目之經費。
  (二)基地配置圖:營區基地位置整建範圍之設施規劃配置圖,包括建
        築物及道路、排水系統等附屬設施配置。
  (三)基地現況圖:營區基地位置整建範圍之既有設施現況。
  (四)平面單線圖:標示各主要隔間之及尺寸概要。
  (五)需求面積計算統計表:依據「國軍生活營舍建造原則」之營舍、
        附屬設施面積配賦表,或相關建造原則之面積基準,按人員及裝
        備需求數量列表計算,統計各分項及總項面積。
  (六)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符合工程會95年6月8日工程技字第
        09500213420 號函「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可營收委外經
        營之工程項目,應提送本表。
  (七)其他佐證資料。

二、應注意事項:
  (一)為促進陳報行政院主計處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案件
        之審議效果及效率,建案單位及審查單位,應就所陳報文件完成
        審定,確認陳報文件內容正確、無誤。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之簽證,應於報告書首頁右下方簽證,各單位(
        本部所屬一級單位)或工程專責單位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者,由
        各該單位簽證,或由所委託承辦之技師或建築師負責簽證)。
  (三)建案單位呈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案時,應先審認該案工程性質是否
        為作戰陣地、工事、武器裝備、油彈庫等機密性或戰備工程,並
        依所歸屬之預算科目檢討核定機密等及屬性,經審定為機密性工
        程或戰備工程案,除應在呈報來文文件上註記機密屬性、機密等
        級及保密期限外,並應於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上,標註保密警語
        。
  (四)非屬機密性或戰備之國軍營繕工程,及總工程建造經費概算在新
        臺幣10億元以上之機密性或戰備工程,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案應陳
        報行政院主計處及工程會審議。
  (五)屬前述機密性或戰備工程案件,未依上開作業程序審核定機密屬
        性、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完成保密作業程序者,議處呈報建案
        單位主官。
  (六)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報告:新建工程屬原地整建者,
        僅需就工程構造類別如RC、SS或 SRC之壽期、工期、建造經費及
        後續維護經費估算,提出成本效益說明報告;若屬擬新設置營區
        整建者,則應依作戰需求,完成構建基地位置核定。
  (七)需求計畫工程項目經費內容,請參照「國軍營繕工程教則」及「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規定項目編列。
  (八)需求計畫內容、說明、數量與面積計算表之數量相結合。
  (九)附屬設施,如道路、排水溝等應結合平面配置圖規劃,避免差距
        過大,配置之面積、長度等宜相符。
  (十)非以面積計算之需求,宜有概要量化說明,如監視系統,應敘明
        擬佈設監視器、攝影機及主控系統等概約數量需求。
  (十一)各項需求單價應合理,除參考行政院頒之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
          外,亦應參考近年發包價格資料佐證,以資依據,並可請工營
          中心提供或依據國軍單位近年執行相關工程造價案例,特殊設
          施或無相關佐證說明資料者,請提供單價分析或相關說明資料
          。
  (十二)維護管理策略分析,請依本部95年11月30日昌易字第 0950003
          1468號令規定,將工程會訂頒之「公共工程維護管理事項」將
          執行作業、管理作業、查核作業等之規劃構想,納入檢討分析
          說明,俾作為後續規劃設計、採購及竣工移交時之參考依據。
  (十三)基地配置圖、基地現況圖、平面單線圖,應依據「國軍保密實
          施規定」有關軍事工程保密作業程序規定檢討繕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