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申請更改姓名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05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規定依「姓名條例」暨「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訂定之
    。

二、現役軍人申請更改姓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作業規定程序辦
    理。

三、凡未在國內設有戶籍之軍人,其兵籍登記之姓名,得視為法定姓名。

四、國軍官士兵兵戶籍姓名互不相符,經法定程序核定有案者,以核定之
    姓名為準;否則依兵戶籍建立之先後為準。

五、依本作業規定申請更改姓名,應循兵籍管理系統層報國防部核轉內政
    部辦理,不得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改。僅變更兵籍姓名者,依國軍軍
    官士官士兵兵籍管理權責,屬國防部者,由人事參謀次長室辦理;屬
    各總部者,由各總部辦理;憲兵司令部所屬士官兵由憲兵司令部辦理
    。

六、申請更改姓名範圍如左:
  (一)因被認領者。
  (二)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因婚姻關係申請冠姓或撤銷冠姓者。
  (四)因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五)因同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相同年齡較幼者。
  (六)因兵籍同姓名在同官等內者。
  (七)因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八)因本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因執行特種任務者。
  (九)因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十)因本名文字筆劃、諧音或其他特殊情事等錯誤者。
    右列(一)至(十)項應檢附資料如附表。

七、申請更改姓名除改姓者外,應自行擬定三名,格式如附冊,並檢具軍
    事學資歷等證件併案呈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再向住在地戶政機關辦
    理本名變更登記,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之改註或換發,另非軍事機關
    頒發之學資歷等證件,由當事人持向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辦理改
    註及登記。

八、國軍官兵離營後申請更改姓名,應檢具有效證件逕向住在地戶政機關
    申請辦理。經戶政機關核准後,再檢附有更改姓名記事戶籍謄本及軍
    事學資歷證件,報由所隸團管區隨附兵籍資料轉送原兵籍管理權責機
    關變更兵籍管理權責機關變更兵籍姓名登記,並辦理證件之改註、換
    發或註銷。

九、依本作業規定申請更改姓名,不另發證明書,由內政部核准後副知有
    關單位。

十、本作業規定自令頒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