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據國防法第廿二條第一項有關「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
,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之
規定,並藉由投資建案作業程序,經國內產業自製能量評估,達成「
強化國防科技、厚植國防力量、整合國防工業、落實國防自主」目標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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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
本要點所稱之投資個案,其類型依「國軍軍事投資計畫建案作業規定
」區分為「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戰備支援系統與裝備」、「一
般資訊系統與設備」、「軍事工程」、「武器系統研發(製)」及「
測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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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範圍:
凡建案預算需求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之車輛、造船、
航空、通訊、電子、資訊、光電產業等投資案類型,均依據本要點辦
理。但建案需求未滿新台幣五千萬元個案之國內產業自製能量評估,
得由建案單位參酌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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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估小組:
由經濟部工業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產業公會、國防部軍備局、國軍
建案需求機關(構)等代表組成,並視需要邀請政府相關單位、國防
部建案主管聯參、國防部科技顧問室、中科院、聯合後勤司令部等代
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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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估項目:
(一)主要項目:專案管理能力、研製能力、品質管理能力、整體後勤
能力、系統整合能力。
(二)其餘評估項目、報告表達方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國防部軍備局及
相關產業公會視個案需要會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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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估對象:
以相關產業公會推薦國內具研製及系統整合能量廠商(含策略聯盟)
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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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估流程:
(一)建案單位依據作需文件審定權責單位核定之作需文件,編定「武
器裝備獲得國內自製能量評估」申請清冊(格式如附錄),函送
國防部軍備局轉請經濟部工業局辦理評估作業。
(二)經濟部工業局將能量評估結果函送國防部軍備局,轉交建案單位
(副知國防部整合評估室)納入系統分析報告撰擬分析之依據。
(三)國防部軍備局與經濟部工業局秉持隨到隨辦之精神辦理個案評估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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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工職掌:
(一)經濟部工業局:
1.負責與國防部軍備局單一窗口之協調作業。
2.辦理(或委託相關產業公會)國軍軍事投資個案需求說明會及
廠商意願調查。
3.負責編成評估小組。
4.完成軍事投資個案國內自製產能評估及提供書面認證資料。
5.辦理(或委託相關產業公會)說明會、座談會、評估作業經費
申報及核銷事宜。
(二)產業公會:
1.推薦國內具研製及系統整合能量廠商(含策略聯盟)。
2.接受工業局委託辦理國軍軍事投資個案需求說明會及廠商意願
調查。
3.接受工業局委託辦理說明會、座談會、評估作業經費申報及核
銷事宜。
(三)國防部軍備局:
1.負責與經濟部工業局單一窗口之協調作業。
2.督導並協助各建案需求單位辦理評估相關作業(含協助辦理說
明會、座談會及評估等相關經費撥付),並提供必要之政策諮
詢與指導。
3.參與軍事投資個案「武器裝備獲得國內自製能量評估」作業。
(四)國防部戰略規劃司:配合匡列「武器先期選擇規劃作業費」,供
「武器裝備獲得國內自製能量評估」作業預算需求。
(五)各建案需求單位:
1.編定「武器裝備獲得國內自製能量評估」申請清冊。
2.配合經濟部工業局參與個案評估相關事宜。
3.依國防部核定提供廠商參與評估作業之技術文件或樣品。
4.將能量評估結果納入系分報告,為投資個案之必要送審文件。
5.編列「武器先期選擇規劃作業費」(註:評估作業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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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配合執行事項:
(一)國防部軍備局函送「武器裝備獲得國內自製能量評估」申請清冊
之前,需先行與經濟部工業局完成溝通協調作業。
(二)承辦人員及評估委員對於與評估有關事項,如涉及本人、配偶、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或由承辦機關自行或報由所屬機關免除之。
(三)為提升國內研製及系統整合能力,國內廠商得經由與國外廠商技
術合作或策略聯盟等方式,申請接受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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