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推動政府振興經濟方案中之促進民間投資計畫,在不影響國軍軍品
    獲得情形下,於採購案之計畫階段,將工業合作原則條款,納入規劃
    ,建立國內工業能力,貫徹提升國內工業與科技水準之目的,特訂定
    本作業規定。

二、適用範圍
    凡採購金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之向外採購軍事投資計畫案,均適用本
    規定。

三、本部與經濟部分工
    工業合作額度之規劃,以「整合發展國防、航太、資通訊等國防相關
    重點產業」為主。本部主導國防相關工業合作「需求整合」,經濟部
    主導「工業合作個案計畫之談判及審查」,納編必要產官學研代表共
    同推動相關作業。

四、工業合作額度最少應達商購合約或軍售案承商實際合約總價款百分之
    四十,至確實之工業合作額度由工業合作主管機關審定之。

五、工業合作之執行方式如次:
  (一)國內投資。
  (二)技術移轉。
  (三)共同研發。
  (四)人員訓練。
  (五)國內採購。
  (六)國際行銷及貿易推廣協助。
  (七)其他有助於國內產業升級者,經經濟部工業合作推動小組審議同
        意後,亦得執行。
  (八)聯合承攬。
  (九)國際認證。

六、工業合作之作業單位及權責如次:
  (一)國軍建案單位(後勤處(組)為單點窗口):研提工業合作需求
        、參加談判作業及協助經濟部獲得工業合作承諾書及潛在商源名
        單與簽署技術移轉文件。
  (二)國軍工業合作計畫承接單位:參加談判作業、簽署技術移轉文件
        、提供計畫執行狀況及辦理技術能量盤點及回饋作業。
  (三)國防部軍備局及所屬機構:研提及整合國防相關工業合作需求、
        先期與外商洽談工合需求、辦理採購作業中之工業合作配合事項
        。
  (四)經濟部工業局:我國工業合作政策單位、協助國軍整合國防相關
        工業合作需求,辦理工業合作個案計畫之談判及審查。
  (五)經濟部工業合作推動小組:協助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工業合作相關
        事項。

七、工業合作需求項目之產生:
  (一)陸、海、空軍、聯合後勤司令部及軍備局所屬機構,依「新增軍
        事投資建案需求」、「技術備便水準 (TRL)」及「武器裝備獲
        得國內自製能量評估結果」,持續檢討工業合作需求清單(如附
        件一),按所屬產業類別及工業合作執行方式等區分後,依需求
        迫切程度分別排定優先順序,清單內容如有異動,得隨時函送(
        呈報)軍備局彙整。
  (二)有關民間國防工業合作需求由經濟部工業合作推動小組彙送軍備
        局。

八、工業合作需求之分類:
    依「車輛」、「造船」、「航空」、「通訊」、「電子」、「資訊」
    、「光電」、「飛彈、火箭、槍砲、水(地)雷、戰備彈藥」等分類
    。

九、國軍建案單位於作戰需求文件核定後,不論商購或軍售詢價時,應述
    明我國工業合作要求,並要求潛在商源提供已簽署之「工業合作承諾
    書」;「工業合作承諾書」內容應符合經濟部工業合作推動小組提供
    之範本要求及述明允諾之「工業合作額度」、「工業合作協議書完成
    簽署期限」、「廠商遵守我國工業合作作業規範(含承商違反工業合
    作規定罰則作業要點)」及「將逕行與經濟部工業合作推動小組協商
    修正及洽談工業合作協議書內容(含工業合作計畫書)」。

十、軍品採購循軍售途徑進行者,其程序如次:
  (一)潛在商源可能之主合約商提出工業合作承諾書,逕行函送國軍建
        案單位。
  (二)國軍建案單位接獲工業合作承諾書,應同時辦理下列事項:
        1.將所接獲之工業合作承諾書,併同潛在商源名單,函送本部軍
          備局,轉送經濟部工業合作推動小組。
        2.將所接獲之工業合作承諾書納入系統分析報告中說明。俟投資
          綱要計畫核定,由國軍建案單位併同國防軍品工業合作購案資
          料,函送本部軍備局,轉送經濟部工業合作推動小組。
  (三)在不影響國軍軍事投資建案計畫執行進度之前提下,國軍相關單
        位,需俟經濟部與外商簽妥工業合作協議書後,依據經濟部工業
        合作推動小組提供外商已簽署工業合作協議書確認函之原則,辦
        理發價書 (LOA)簽署,期藉協議書之法律效力,強制要求外商
        履行工業合作責任,落實我國工業合作政策。
  (四)軍事投資建案(軍售)辦理工業合作流程圖如附件二。

十一、軍品採購循商購途徑進行者,其程序如次:
    (一)可能參與之承商提出工業合作承諾書,連同「報價書」函送國
          軍建案單位。
    (二)國軍建案單位接獲工業合作承諾書,應同時辦理下列事項:
          1.將所接獲之工業合作承諾書,併同潛在商源名單,函送軍備
            局,轉送工合小組。
          2.將所接獲之工業合作承諾書納入系統分析報告中說明。俟投
            資綱要計畫核定,由國軍建案單位併同國防軍品工業合作購
            案資料,函送本部軍備局,轉送工合小組。
    (三)國軍建案單位,應將工業合作要求列入招標單,另招標文件應
          載明得標廠商需於簽署主合約 6個月內,完成工業合作協議書
          簽署。
    (四)國軍建案單位於確定得標廠商後,應即函請軍備局通知經濟部
          工業合作推動小組進行與得標廠商協商後續工業合作協議書(
          含工業合作計畫書)簽署事宜。
    (五)軍事投資建案(商購)辦理工業合作流程圖如附件三。

十二、本作業規定所需表件,由本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