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強化國軍官兵及眷(徵)屬服務工作策進作法。
(二)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
〔立法理由〕 一、行政規則之體例,點次應以國字小寫表示,其項不冠數字,款冠以(
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 1、 2、 3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目再細分者,冠以( 1)、( 2)、( 3),爰予修正。
二、本計畫依按現行法令規範,並審視適用現況,酌作法規增刪或文字修
正。
三、行政院四十四年暨國防部四十五年令頒國防部對軍人之友社業務指揮
監督辦法,未於行政程序法施行(九十年一月一日)後兩年內,以法
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屬無效法規,爰刪除
第一款。
四、行政院九十年四月十日台九十財字第0一九三一九號函示內容,係同
意「有關土地管理機關,因配合政策需要將興辦之事業,委託民間經
營,提供經管之國有土地及建物予受託者使用,其核定程序,同意財
政部意見」,應移作本部提供臺北、臺中、高雄國軍英雄館國有房地
予軍友社使用說明,爰刪除第二款規定。
五、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授權訂定。本條例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
日修正公布,已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規定。鑑因本辦法刪
除授權依據後,已失所附麗,本部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依中央
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廢止本辦法,爰刪除第三款。
六、配合國防部組織改造,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業依規範進行組織更銜及移
編作業,並於一百零六年修正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爰將國防
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修正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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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多元服務官兵眷屬與提升士氣,賡續透過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
友社爭取各界資源,辦理敬軍、眷(徵)屬急難病困慰助、官兵因公
傷亡慰問、膳宿接待、健康休閒等活動,並以該社組織網絡為官兵、
眷(徵)屬建構與政府、部隊、社會互動平臺,以達凝聚官兵、眷(
徵)屬、民眾對政府之向心,落實全民國防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
〔立法理由〕 一、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一。
二、本點所列辦理事項與建構服務網絡,涵蓋平、戰時任務執行與協調等
相關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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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責區分: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以下簡稱軍友社)係以效忠國家
、服務三軍、照顧眷(徵)屬為宗旨,並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登記
為公益性社團法人,受內政部指導管轄,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
)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治
作戰局)負責敬軍及眷(徵)屬服務等工作之監督。
(二)本計畫協同辦理業務,由本部負責政策擬訂,交由軍友社籌措預
算與調度人、物力執行,冀以協同方式,有效運用資源,提升服
務官兵、眷(徵)屬之效率與品質。
(三)本計畫所需不動產房地購(租)、籌建、管理維護與擴充、重建
權責,除本部提供臺北、臺中、高雄英雄館現址土地及地上建物
外,餘由軍友社統籌。
(四)為瞭解本計畫協辦服務業務執行情形,得由本部相關權責單位依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範,通知軍友社提供服務業務執行
成效暨財務運用等相關資料,並實施審查作業。
〔立法理由〕 一、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一。
二、本點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款配合國防部組織改造,政治作戰局業依規範進行組織更銜及移
編作業,爰修正單位銜稱,將總政治作戰局修正為政治作戰局,並酌
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款依現況增訂「地上建物」等文字。
五、本部為軍友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瞭解本計畫執行情形,得由本部
相關權責單位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範,實施審查作業,爰
修正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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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對象:
(一)國軍官兵及其眷(徵)屬。
(二)國軍聘雇人員、文職人員及其眷屬。
(三)榮民及其眷屬。
(四)軍友社社員、與全民國防事務有關之人員。
(五)其他經本部核准人員。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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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事項:
(一)敬軍與宣慰活動。
(二)慰勞慰問、軍民聯誼與服務支援。
(三)國軍官兵眷(徵)屬服務、救助、訪問及宣慰。
(四)國軍英雄館膳宿接待服務與健康休閒活動。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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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作法:
(一)敬軍、慰問、救助與服務:由軍友社統籌規劃社會各界資源,辦
理國軍官兵及眷(徵)屬服務工作如次:
1.戰、公傷亡官兵及眷(徵)屬急難病困慰問工作。
2.配合宣導國防重要政策,提升全民國防理念。
3.協助辦理軍民聯誼活動,加強敦親睦鄰工作。
4.促進眷(徵)屬、地方政府與部隊三方之溝通與互動,結合入
營報到、懇親活動辦理入營宣教與聯繫訪慰服務工作。
5.配合地方政府探視、慰問役男,促使官兵安心服役。
6.策動地方物資,配合國軍救助天然災害與宣慰救災官兵。
7.辦理有功官兵國內外政經建設參訪與敬軍模範表揚活動。
8.配合國防部救災官兵心靈重建,策劃系列活動。
(二)膳宿接待:
1.國軍英雄館為本計畫膳宿接待之場所,以服務為宗旨,非以營
利為目的,應以國軍官兵為優先。相關管理作業依社團法人中
華民國軍人之友社國軍英雄館(招待所)住宿管理及設施安全
維護規定辦理。
2.國軍英雄館營運,由軍友社自負盈虧,其收入及支出應訂定收
支管理規定,受其社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之監督。
3.住宿國軍英雄館及使用清潔維護費用,其收費基準由軍友社擬
訂,報本部備查後實施。
4.國軍英雄館營運盈餘,由軍友社檢討支用於本計畫,並受本部
監督。
5.第二目所稱營運收入,指住宿及其延伸之多元服務(以便利商
店、食品專賣店、洗衣、服裝、餐飲、理髮、停車及電信等服
務業種為限)等收入;所稱支出,指人事、勞(健)保、作業
維持、設施折舊準備費用及其他營運支出。
(三)本計畫執行膳宿接待工作之臺北、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臺
東、花蓮、宜蘭、澎湖、金門、馬祖等十一處國軍英雄館,軍友
社應併同各縣市軍人服務站,自籌財源興建、管理維護與擴充軟
、硬體設施(備),以辦理本計畫全般業務,本部不另給經費,
重建時亦同。
(四)本部提供軍友社使用臺北、臺中、高雄國軍英雄館國有房地,應
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國軍列管國有不動產提供非軍方單
位使用處理原則及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等規範及程序,
由本部軍備局與軍友社簽訂書面契約,支付房地使用費。
〔立法理由〕 一、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一。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第二款第一目修正法規名稱。
四、第二款第五目新增。鑑因監察院於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針對軍友社
使用臺北、臺中及高雄國軍英雄館國有房地情形研提調查意見三指出
:「部分國軍英雄館內納入餐廳、洗衣等不同商店之多元經營型態,
... 無經營相關服務之規定條文,容有未洽,國防部允宜修正並完備
相關法令,俾取得經營延伸性服務之適法性」;為求周延適法並律定
服務業務範疇,經與軍友社研定服務業種類,明訂便利商店、食品專
賣店、洗衣、服裝、餐飲、理髮、停車及電信等服務項目,以實質增
加官兵福利服務及照顧多元化之目標。
五、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六、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九十九年為研商國防部經管三館房地變更為非公用
財產移交該局接管改良利用案,經本部說明該等房地使用尚符合國有
財產法第十一及三十二條,依預定計畫使用直接管理之規定,應符公
用事實,係請本部引據行政院九十年函示意旨,擬具實施計畫核定執
行;迄一百零六年監察院約詢併於一百零七年審復調查意見,因軍友
社服務宗旨及執行協辦業務情形未消失,仍符公用事實,復請依國有
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逕予出租規範,與軍友社建立三館建物租賃關係
。本部基於國有房地管理機關及軍友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為兼
顧該社使用臺北、臺中、高雄國軍英雄館國有房地權益,並使條文內
租金計價基礎符合現行法令規範,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及國軍
列管國有不動產提供非軍方單位使用處理原則及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
調整方案等規定,明律使用國有房地租金計收基準,並由本部軍備局
與該社簽訂書面契約,爰修正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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