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防範貪瀆弊端,確保本軍純良風尚,統合各單位力量,有效推動本
部各項廉政工作,端正本軍「忠愛廉能」風氣,促進廉能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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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構想:
(一)為貫徹總統「倡廉反貪」之政策指導,落實國家「清廉政府」
政策,配合國防部「廉政工作會報」設立,本部依任務、特性
納編各相關處(組)設立「廉政工作會報」,結合本軍年度施
政計畫、重大工作執行概況,研討廉政建設執行成效,以建構
廉潔行政環境,樹立廉能軍風為目標。
(二)本部為配合執行國防部政策指導,各業參依任務、屬性納編「
廉政建設行動小組」與國防部建立同步作業、協調窗口,整合
各業管執行稽核、查核、調查等管控工作平台,有效評估機關
風險,提高處理弊失危機層次,機先採取處理作為,防杜貪腐
情事發生,提昇肅貪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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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務:
(一)本部結合國防部「廉政工作會報」,賡續執行廉政工作,任務
重點如后:
1.廉政教育宣導推展與執行事項。
2.肅貪、防貪、反貪措施之執行與檢討事項。
3.對所屬廉政工作執行情形督導及考核事項。
4.其他有關端正風紀及促進廉政事項(含立法院質詢議題、監
察院糾正、彈劾案)。
5.國防部臨時交辦及交查事項。
(二)「廉政建設行動小組」依業管執行各項督導、稽核、檢查、調
查等工作,於工作會報中研提工作報告,遇國防部交查案件或
本部自查重大案件,由秘書處研析案情,視個案性質分交各業
管工作組,編組實施「專案調查」,於三日內完成調查並簽奉
副召集人核定後,副知國防部或秘書處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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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組與任務分工:
(一)召集人暨秘書處:本會報設置召集人 1人,由指揮官擔任,指
導廉政工作會報全般事宜;副指揮官任副召集人,襄助廉政工
作會報全般事宜,委員由參謀長、政戰主任及副參謀長等人納
編政策指導組委員,督察室軍紀督察組兼秘書處,秘書處執行
長由督察室副主任兼任。
(二)廉政建設行動小組:設置人事、後勤、財務、軍法、保防、監
察及文宣等業管處(組)長,編成「廉政建設行動小組」,定
期於工作會報中就業管提出稽核、查核、檢查及調查分析報告
,有效評估各單位風險,提供機先妥採應處作為,各分組任務
執行作法如后:
1.人事紀律組:
(1)落實人事查核:落實「案案必查」,凡發現個人品德違失
者,於候選人評會審議,並不予納入候選,使人事更臻公
平、公正、公開、透明。
(2)辦理久任一職人事人員調整:要求全軍持續管制負責人事
管理業務(任、免、調遷、候選)人員任職情形,凡於同
一單位負責同一業務已逾 3年者,結合個人經管並兼顧單
位業務實需,辦理職(業)務調整。
(3)持續辦理人事作業講習:建立「依法行政」正確觀念,置
重點包含「人事作業透明化作法」、「候選、調任作業規
定」、「各級人評會設置規定」、「人事查核作業規定」
、「行政程序法」等。
2.後勤紀律組:
(1)採購紀律:
Ⅰ.購案稽核暨清查(定期稽核與作業輔導):
(Ⅰ)財物勞務類:依「政府採購法」、「軍事機關採購作
業規定」及本部「採購作業實施計畫」等法令規定,
查證轄屬各單位採購案件執行情形,疑義、異議、申
訴、檢控、追加預算頻繁案件,列入稽核重點;稽核
全程結束後辦理評鑑,選優表揚,遇疏失或違法案件
,追查到底。
(Ⅱ)以每年定期督(輔)導方式,針對各單位執行採購窒
礙協助解決,以預防不當情事產生。
(Ⅲ)工程類:依本部年度「營繕工程執行成效評鑑作業規
定」,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實施訪查,並針對「生活
設施工程」異常案件,查證各單位是否就核定工程工
作計畫辦理發包、執行及預算支用,「單位級」房屋
設施維護費運用是否符合規定,以確保工程品質,防
杜弊端肇生。
Ⅱ.專案稽核:
年度內有下列情形,本部得派專人實施專案稽核:
(Ⅰ)年度內業務稽核檢查或缺失改進情形不佳單位。
(Ⅱ)廠商或民眾檢舉、陳情且有異常情形之案件。
(Ⅲ)民意機關及媒體關注之異常案件。
(Ⅳ)其他異常採購案件。
(Ⅴ)主動透過政府採購資訊系統篩選異常採購案件。
Ⅲ.採購、工程現職人員職(業)務檢討:
(Ⅰ)依國防部98年6月6日國備採管字0980007515號令頒「
國軍採購、工程現職人員職(業)務調整作法」,於
每年1、4、7、10月,定期檢討辦理。
(Ⅱ)依國防部99年3月24日國備採管字 0990004332號令頒
「國軍採購職類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規劃
本軍採購軍官任職經管,定期主動檢討調任適當職務
。
(2)後勤紀律:
Ⅰ.主、副食品採購稽核:
(Ⅰ)定期督導與作業輔導:依據聯勤司令部「副食採購作
業規定」,以每半年定期督(輔)導方式,對本部轄
屬伙食團副食採購作業,實施全面性督(輔)導檢查
,並以庫儲副食帳料是否相符、副食品是否消耗異常
、伙食帳籍之止伙費、外購費、燃料費等費用核銷查
察為重點,以杜絕弊端發生。初步暸解單位伙食反映
事項,針對單位可能異常癥候,派員實施專案查核。
(Ⅱ)專案稽核:
年度內有下列情形,本部得派專人實施專案稽核:
A.年度內業務稽核檢查或缺失改進情形不佳單位。
B.廠商或官兵檢舉、陳情且有異常情形之案件。
C.伙食預算支用異常單位。
D.副食採購經常「臨機改單」之單位。
Ⅱ.補給作業稽核:
(Ⅰ)定期督導與作業輔導:依據部頒「膳食管理實施計畫
」及「油料節約實施計畫」,以每半年定期督(輔)
導方式,對本部轄屬單位糧秣及油料耗用作業,實施
全面性帳籍及現況清查,以確保帳料相符,杜絕弊端
發生。
(Ⅱ)專案稽核:
年度內有下列情形,本部得派專人實施專案稽核:
A.年度內業務稽核檢查或缺失改進情形不佳單位。
B.廠商或官兵檢舉、陳情且有異常情形之案件。
C.各項作業報表顯示異常透支單位。
D.定期督導主官管理不周單位。
Ⅲ.預算稽核:
(Ⅰ)定期督導與作業輔導:
依據本部「大賣場供售作業」及「裝備委商保修作業
」規定,以每半年定期督(輔)導方式,訪查本部轄
屬單位「140118」及「140119」預算支用情形,查察
項目以「購案帳務金額」、「購案品項」與「庫房實
品」是否相符為重點,以防杜弊端肇生。
(Ⅱ)專案稽核:
年度內有下列情形,本部得派專人實施專案稽核:
A.年度內業務稽核檢查或缺失改進情形不佳單位。
B.預算支用嚴重落後或超前單位。
C.廠商或官兵檢舉、陳情且有異常情形之案件。
D.需求暴增或有惡性消化預算跡象之案件。
(3)財務紀律組:
Ⅰ.專案查核:
依據本軍「主計單位值星(日)人員安全回報實施規定
」,藉由每日各級主計部門「定期回報」與「不定期回
報(於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反映)」機制,初步瞭解單
位財務管控情況,針對所掌握情資,立即召開小組會議
研議與分析後,派員至單位實施專案查核;另依國防部
指導,對各單位已辦理工程及採購案件,實施專案清查
。
Ⅱ.現金突檢:
藉由統計每月各項預算、會計表報資料及「非預算支用
單位現金會計系統」執行情形,針對高風險單位實施財
務收支狀況分析後,以無預警方式實施機動抽查。實施
方式可結合專案查核,對單位「自我檢查」、「財務及
帳務處理」、「財務(物)內部管控」及「小額採購」
等作業實施驗證。
Ⅲ.內部審核:
除年度訂定審核重點詳加查察外,另參考行政院「加強
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對「經費不當結報」
、「單位會計憑證損壞或遺失」、「伙食費異常透支(
結餘)」、「挪用(虧空)公款」、「浪費公帑或執行
計畫效能低落」等 5項財務風險因子實施稽核與防範。
Ⅳ.教育訓練:
加強對所屬經管財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工作,以增進其會
計審計專業職能及機關(構)業務作業情形之瞭解
,俾協助機關(構)妥適運用經費及提升預算執行績
效。
(4)軍法事務組:
Ⅰ.針對本軍人員涉案案情、偵審進度進行瞭解、掌握。
Ⅱ.有關貪污案件經判刑確定後,研提犯因分析暨防制作為
,並針對重大貪瀆案件類型,研編教案或案例,轉發各
單位參考、運用,及納入各類型軍法教育教材範圍。
(5)防貪情蒐組:
Ⅰ.線索注蒐:
「防貪情蒐」工作為常態性任務,各單位應結合平日情
蒐工作,有聽報、傳聞或各種風評,應儘快向主官、保
防部門報告,並保障檢舉人之安全隱私,就可能涉疑案
件詳查研析,其注蒐範圍包括人事、財務、工程、採購
弊端、財務失衡及遭法院強制扣款對象,同時亦應小心
實施管控、查證,避免發生抹黑及誣告事件;另經研審
有具體事證,且具參用價值案件,於研析後提交廉政秘
書單位並呈報國防部續處。
Ⅱ.偵除不法:
經情資蒐報研析,確屬不法案件,移請軍法、監察部門
依法偵辦。
Ⅲ.發掘新事證:
運用本部「任震宇」防貪檢舉專線(自動 02-23819808
、軍用261264、491540)及電子、郵政件信箱,提供全
體官兵、後備軍人,鼓勵檢舉貪瀆與不法事件、資訊網
鼓勵檢舉,並與軍法、主計、監察等部門檢舉管道建立
通報機制。
Ⅳ.情治協調:
依「全國保防工作會報」機制,聯繫地區警政、調查機
關,掌握不法線索。
Ⅴ.安全部署:
遴佈專案諮詢員,賦予情蒐要項注蒐;另依本軍特性運
用後備軍人情蒐協力防弊,依「全民國防」政策,運用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機制,廣泛蒐集國軍涉貪線索,協助
防範部隊貪瀆弊端。依本部 98年4月24日前頒「9806專
案後備軍人安全工作執行要點」,要求各地區指揮部,
依「走出去、動起來」之原則,確實貫徹執行,以發揮
情蒐協助肅貪之最大效能。
(6)反貪策劃組:
Ⅰ.檢舉案件部分:
針對報載、申訴、「忠愛熱線」、「1985專線」受理檢
舉本軍人員涉嫌貪瀆、風紀案件,實施行政調查,以釐
清事實真象。
Ⅱ.風紀維護部分:
置重點於「財務」、「採購」及「單位財產」、「廉政
倫理」等項目查察,若查疑涉不法情節者,一律移法偵
辦,違反行政規則情節重大者,檢討行政懲處。
Ⅲ.廉政倫理事件查報:
針對各單位每月呈報「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執行成
效,管制單位是否依規定登錄,對於違反規定人員,是
否依規定查處。
Ⅳ.財產申報審查: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管制本軍「上校編
階以上主官、副主官、主管」及「主計、監察、採購、
工程暨公產管理主管」等申報人,辦理定期、不定期(
卸)離、調職申報,並抽籤實質審查事宜。
(7)新聞處理組:
Ⅰ.主動輿情蒐整,即時回應說明:
詳實掌握媒體報導動態,針對媒體關切議題,審慎研擬
擬答資料,重大政策及新聞事件統由國防部對外說明,
本部業管權責新聞事件,由本部發言人或經核定授權人
員對外說明;另獲悉新聞媒體檢舉個案,立即提供本部
專案小組查察,即時表明立場、釋清外界疑慮,以有效
發揮新聞應處效能。
Ⅱ.發布正確資訊,主導議題建構:
與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保持密切聯繫,針對專案小組執
行成效,主動發布正確資訊,降低媒體臆測、渲染報導
情事。
Ⅲ.落實發言人制度,統一對外口徑:
貫徹「國軍發言人制度」及「官兵未經核准,嚴禁私自
受訪與對外發言」規定,有關專案小組執行進度、新聞
媒體詢答等,統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對外說明,經授
權本部說明、詢答議題,妥適完成擬答說明資料簽奉權
責長官核可後,再行回應說明,避免衍生後遺。
(8)文宣心戰組:
Ⅰ.指揮部:
(Ⅰ)結合國防部撰頒相關文宣指示,提供各級宣導運用,
並於忠愛報、本部全球資訊網站刊載,以擴大宣傳成
效。
(Ⅱ)運用忠愛報撰擬「廉政建設」相關系列社論、專文及
開闢專欄等方式擴大宣教。
(Ⅲ)將國防部及本部撰頒宣(導)教資料、青年日報社(
專)論,配合「莒光園地」電視教學,列為忠愛報「
莒光園地」版刊載,並列入莒光日政治教育實況重點
督訪。
(Ⅳ)結合工作檢討會、月會、莒光日等相關時機,運用部
頒宣教參考資料,持恆教育所屬,養成守法重紀習慣
,並驗證各級執行成效。
Ⅱ.機關(含學校)宣教:
(Ⅰ)結合文宣指示宣導:
國防部及本部撰頒宣教資料,供各級部隊(含學校)
於相關時機宣導運用,持恆教育所屬,建立官兵「知
法、崇法、守法」之認知,樹立國軍官兵廉能風尚,
端正部隊風氣。
(Ⅱ)莒光日主官宣教:
各單位配合國防部「莒光園地」電視教學製播專輯,
依忠愛報「莒光園地」版及相關宣教資料內容,於莒
光日主官總結時機,結合單位任務、特性及案例介紹
,納入當週莒光日主官宣教資料內容。
(Ⅲ)月會宣教:
各縣市及後備動員管理學校等單位,於年度內依單位
任務、特性,配合施教內涵,參考國防部及本部撰頒
文宣指示暨忠愛報「莒光園地」版宣教內容,指定具
指參或研究所以上學資之校級幹部於所屬月會中實施
專題報告,以擴大教育成效。
(Ⅳ)擴大投稿成效:
各單位應鼓勵所屬官兵,結合每月本部訂頒之宣教主
題內容,投稿青年日報、忠愛報及民間報刊等,執行
成效納入本部專案文宣工作作法辦理評比,以擴大教
育成效。
(三)各地區指揮部:
1.應參考本部各工作小組職掌完成相對編組,每月(須於本部
廉政工作會報前)由主官召集所屬縣市指揮部、後訓中心等
單位主官(管)召開「廉政工作會報」,並將轄屬單位風紀
狀況、高風險人員管控情形、防貪措施、近期廉政重要命令
、指裁(示)事項及涉貪案例(態樣)等狀況納入會中研討
及宣教,另要求逐級落實至基層官兵,共維廉能軍風。
2.各地區指揮部應依據本部廉政小組指導,對所屬單位執行「
風紀維護」、「內部管理」、「財務紀律」等督導作為並落
實宣教,有效推動廉政工作。
3.地區指揮部主官(管)定期參加本部「廉政工作會報」,並
得依狀況提報廉政工作執行情形。
(四)動員管理學校、縣市指揮部(上校編階主官):
1.應參考本部各工作小組職掌採「減員」方式完成相對編組,
每月(須於地區指揮部級廉政工作會報前)由主官召集所屬
主官(管)及幕僚主管召開「廉政工作會報」,並將單位內
風紀狀況、高風險人員管控情形、防貪措施、近期廉政重要
命令、指裁(示)事項及涉貪案例(態樣)等狀況納入會中
研討及宣教,另要求逐級落實至基層官兵,共維廉能軍風。
2.主官(管)定期參加地區指揮部「廉政工作會報」(動員管
理學校參加指揮部會報),並得依狀況提報廉政工作執行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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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
(一)每月召集廉政建設行動小組組長、各地區指揮部指揮官、政戰
主任、後備動員管理學校校長、政戰主任等人,由召集人(因
公不克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會中除各工作小組就業管工作
概況、考管案件、重大工作提案報告、稽核、查核等執行成效
實施報告,並研擬防弊興利建議,以落實管制各項工作進度;
另得依廉政工作需要,指定發生重大貪瀆、財務、採購、後勤
補保案件單位實施專案報告,以全面落實廉政建設工作。
(二)各工作小組應依本會報執行任務暨會議決議事項,依業管擬定
「應辦事項」交各單位執行,並對各單位實施驗證輔訪,輔訪
情形納入本部廉政建設小組工作會報提報。
(三)各單位應將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以及各項法規命令宣教作為(包
含廉政建設要求事項、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通報、肅貪防
弊、軍法教育及違法貪瀆案例等)納入廉政工作會報中提報,
本部將列入廉政工作督訪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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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規定:
(一)各業管分工小組應依權責與國防部各工作小組協調聯繫,並依
據國防部之指導與要求,全力配合執行,對國防部工作小組要
求提供或自辦之任何表冊、案件或查證結果,彙報至秘書處以
利管制。
(二)「廉政建設」為長期性推動之工作,各單位應規劃執行重點,
全面落實執行,以展現本軍肅貪防弊、清廉建軍、弊絕風清之
決心。
(三)本部秘書處配合「風紀維護」專案輔訪任務,對本部轄屬單位
實施「廉政建設」專案督(輔)導,驗證廉政工作執行成效。
(四)執行本具體作法所需經費由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五)全案執行有功人員獎勵另案檢討議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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