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廉政工作會報具體作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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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防範貪瀆弊端,確保本軍純良風尚,統合各單位力量,有效推動本
    部各項廉政工作,端正本軍「忠愛廉能」風氣,促進廉能風尚。

二、執行構想:
    (一)為貫徹總統「倡廉反貪」之政策指導,落實國家「清廉政府」
          政策,配合國防部「廉政工作會報」設立,本部依任務、特性
          納編各相關處(組)設立「廉政工作會報」,結合本軍年度施
          政計畫、重大工作執行概況,研討廉政建設執行成效,以建構
          廉潔行政環境,樹立廉能軍風為目標。
    (二)本部為配合執行國防部政策指導,各業參依任務、屬性納編「
          廉政建設行動小組」與國防部建立同步作業、協調窗口,整合
          各業管執行稽核、查核、調查等管控工作平台,有效評估機關
          風險,提高處理弊失危機層次,機先採取處理作為,防杜貪腐
          情事發生,提昇肅貪效能。

三、任務:
    (一)本部結合國防部「廉政工作會報」,賡續執行廉政工作,任務
          重點如后:
          1.廉政教育宣導推展與執行事項。
          2.肅貪、防貪、反貪措施之執行與檢討事項。
          3.對所屬廉政工作執行情形督導及考核事項。
          4.其他有關端正風紀及促進廉政事項(含立法院質詢議題、監
            察院糾正、彈劾案)。
          5.國防部臨時交辦及交查事項。
    (二)「廉政建設行動小組」依業管執行各項督導、稽核、檢查、調
          查等工作,於工作會報中研提工作報告,遇國防部交查案件或
          本部自查重大案件,由秘書處研析案情,視個案性質分交各業
          管工作組,編組實施「專案調查」,於三日內完成調查並簽奉
          副召集人核定後,副知國防部或秘書處結管。

四、編組與任務分工:
    (一)召集人暨秘書處:本會報設置召集人 1人,由指揮官擔任,指
          導廉政工作會報全般事宜;副指揮官任副召集人,襄助廉政工
          作會報全般事宜,委員由參謀長、政戰主任及副參謀長等人納
          編政策指導組委員,督察室軍紀督察組兼秘書處,秘書處執行
          長由督察室副主任兼任。
    (二)廉政建設行動小組:設置人事、後勤、財務、軍法、保防、監
          察及文宣等業管處(組)長,編成「廉政建設行動小組」,定
          期於工作會報中就業管提出稽核、查核、檢查及調查分析報告
          ,有效評估各單位風險,提供機先妥採應處作為,各分組任務
          執行作法如后:
          1.人事紀律組:
           (1)落實人事查核:落實「案案必查」,凡發現個人品德違失
              者,於候選人評會審議,並不予納入候選,使人事更臻公
              平、公正、公開、透明。
           (2)辦理久任一職人事人員調整:要求全軍持續管制負責人事
              管理業務(任、免、調遷、候選)人員任職情形,凡於同
              一單位負責同一業務已逾 3年者,結合個人經管並兼顧單
              位業務實需,辦理職(業)務調整。
           (3)持續辦理人事作業講習:建立「依法行政」正確觀念,置
              重點包含「人事作業透明化作法」、「候選、調任作業規
              定」、「各級人評會設置規定」、「人事查核作業規定」
              、「行政程序法」等。
          2.後勤紀律組:
           (1)採購紀律:
             Ⅰ.購案稽核暨清查(定期稽核與作業輔導):
              (Ⅰ)財物勞務類:依「政府採購法」、「軍事機關採購作
                  業規定」及本部「採購作業實施計畫」等法令規定,
                  查證轄屬各單位採購案件執行情形,疑義、異議、申
                  訴、檢控、追加預算頻繁案件,列入稽核重點;稽核
                  全程結束後辦理評鑑,選優表揚,遇疏失或違法案件
                  ,追查到底。
              (Ⅱ)以每年定期督(輔)導方式,針對各單位執行採購窒
                  礙協助解決,以預防不當情事產生。
              (Ⅲ)工程類:依本部年度「營繕工程執行成效評鑑作業規
                  定」,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實施訪查,並針對「生活
                  設施工程」異常案件,查證各單位是否就核定工程工
                  作計畫辦理發包、執行及預算支用,「單位級」房屋
                  設施維護費運用是否符合規定,以確保工程品質,防
                  杜弊端肇生。
             Ⅱ.專案稽核:
                年度內有下列情形,本部得派專人實施專案稽核:
              (Ⅰ)年度內業務稽核檢查或缺失改進情形不佳單位。
              (Ⅱ)廠商或民眾檢舉、陳情且有異常情形之案件。
              (Ⅲ)民意機關及媒體關注之異常案件。
              (Ⅳ)其他異常採購案件。
              (Ⅴ)主動透過政府採購資訊系統篩選異常採購案件。
             Ⅲ.採購、工程現職人員職(業)務檢討:
              (Ⅰ)依國防部98年6月6日國備採管字0980007515號令頒「
                  國軍採購、工程現職人員職(業)務調整作法」,於
                  每年1、4、7、10月,定期檢討辦理。
              (Ⅱ)依國防部99年3月24日國備採管字 0990004332號令頒
                  「國軍採購職類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規劃
                  本軍採購軍官任職經管,定期主動檢討調任適當職務
                  。
           (2)後勤紀律:
             Ⅰ.主、副食品採購稽核:
              (Ⅰ)定期督導與作業輔導:依據聯勤司令部「副食採購作
                  業規定」,以每半年定期督(輔)導方式,對本部轄
                  屬伙食團副食採購作業,實施全面性督(輔)導檢查
                  ,並以庫儲副食帳料是否相符、副食品是否消耗異常
                  、伙食帳籍之止伙費、外購費、燃料費等費用核銷查
                  察為重點,以杜絕弊端發生。初步暸解單位伙食反映
                  事項,針對單位可能異常癥候,派員實施專案查核。
              (Ⅱ)專案稽核:
                  年度內有下列情形,本部得派專人實施專案稽核:
                  A.年度內業務稽核檢查或缺失改進情形不佳單位。
                  B.廠商或官兵檢舉、陳情且有異常情形之案件。
                  C.伙食預算支用異常單位。
                  D.副食採購經常「臨機改單」之單位。
             Ⅱ.補給作業稽核:
              (Ⅰ)定期督導與作業輔導:依據部頒「膳食管理實施計畫
                  」及「油料節約實施計畫」,以每半年定期督(輔)
                  導方式,對本部轄屬單位糧秣及油料耗用作業,實施
                  全面性帳籍及現況清查,以確保帳料相符,杜絕弊端
                  發生。
              (Ⅱ)專案稽核:
                  年度內有下列情形,本部得派專人實施專案稽核:
                  A.年度內業務稽核檢查或缺失改進情形不佳單位。
                  B.廠商或官兵檢舉、陳情且有異常情形之案件。
                  C.各項作業報表顯示異常透支單位。
                  D.定期督導主官管理不周單位。
             Ⅲ.預算稽核:
              (Ⅰ)定期督導與作業輔導:
                  依據本部「大賣場供售作業」及「裝備委商保修作業
                  」規定,以每半年定期督(輔)導方式,訪查本部轄
                  屬單位「140118」及「140119」預算支用情形,查察
                  項目以「購案帳務金額」、「購案品項」與「庫房實
                  品」是否相符為重點,以防杜弊端肇生。
              (Ⅱ)專案稽核:
                  年度內有下列情形,本部得派專人實施專案稽核:
                  A.年度內業務稽核檢查或缺失改進情形不佳單位。
                  B.預算支用嚴重落後或超前單位。
                  C.廠商或官兵檢舉、陳情且有異常情形之案件。
                  D.需求暴增或有惡性消化預算跡象之案件。
           (3)財務紀律組:
             Ⅰ.專案查核:
                依據本軍「主計單位值星(日)人員安全回報實施規定
                」,藉由每日各級主計部門「定期回報」與「不定期回
                報(於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反映)」機制,初步瞭解單
                位財務管控情況,針對所掌握情資,立即召開小組會議
                研議與分析後,派員至單位實施專案查核;另依國防部
                指導,對各單位已辦理工程及採購案件,實施專案清查
                。
             Ⅱ.現金突檢:
                藉由統計每月各項預算、會計表報資料及「非預算支用
                單位現金會計系統」執行情形,針對高風險單位實施財
                務收支狀況分析後,以無預警方式實施機動抽查。實施
                方式可結合專案查核,對單位「自我檢查」、「財務及
                帳務處理」、「財務(物)內部管控」及「小額採購」
                等作業實施驗證。
             Ⅲ.內部審核:
                除年度訂定審核重點詳加查察外,另參考行政院「加強
                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對「經費不當結報」
                、「單位會計憑證損壞或遺失」、「伙食費異常透支(
                結餘)」、「挪用(虧空)公款」、「浪費公帑或執行
                計畫效能低落」等 5項財務風險因子實施稽核與防範。
             Ⅳ.教育訓練:
                加強對所屬經管財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工作,以增進其會
                計審計專業職能及機關(構)業務作業情形之瞭解
                  ,俾協助機關(構)妥適運用經費及提升預算執行績
                  效。
           (4)軍法事務組:
             Ⅰ.針對本軍人員涉案案情、偵審進度進行瞭解、掌握。
             Ⅱ.有關貪污案件經判刑確定後,研提犯因分析暨防制作為
                ,並針對重大貪瀆案件類型,研編教案或案例,轉發各
                單位參考、運用,及納入各類型軍法教育教材範圍。
           (5)防貪情蒐組:
             Ⅰ.線索注蒐:
                「防貪情蒐」工作為常態性任務,各單位應結合平日情
                蒐工作,有聽報、傳聞或各種風評,應儘快向主官、保
                防部門報告,並保障檢舉人之安全隱私,就可能涉疑案
                件詳查研析,其注蒐範圍包括人事、財務、工程、採購
                弊端、財務失衡及遭法院強制扣款對象,同時亦應小心
                實施管控、查證,避免發生抹黑及誣告事件;另經研審
                有具體事證,且具參用價值案件,於研析後提交廉政秘
                書單位並呈報國防部續處。
             Ⅱ.偵除不法:
                經情資蒐報研析,確屬不法案件,移請軍法、監察部門
                依法偵辦。
             Ⅲ.發掘新事證:
                運用本部「任震宇」防貪檢舉專線(自動 02-23819808
                、軍用261264、491540)及電子、郵政件信箱,提供全
                體官兵、後備軍人,鼓勵檢舉貪瀆與不法事件、資訊網
                鼓勵檢舉,並與軍法、主計、監察等部門檢舉管道建立
                通報機制。
             Ⅳ.情治協調:
                依「全國保防工作會報」機制,聯繫地區警政、調查機
                關,掌握不法線索。
             Ⅴ.安全部署:
                遴佈專案諮詢員,賦予情蒐要項注蒐;另依本軍特性運
                用後備軍人情蒐協力防弊,依「全民國防」政策,運用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機制,廣泛蒐集國軍涉貪線索,協助
                防範部隊貪瀆弊端。依本部 98年4月24日前頒「9806專
                案後備軍人安全工作執行要點」,要求各地區指揮部,
                依「走出去、動起來」之原則,確實貫徹執行,以發揮
                情蒐協助肅貪之最大效能。
           (6)反貪策劃組:
             Ⅰ.檢舉案件部分:
                針對報載、申訴、「忠愛熱線」、「1985專線」受理檢
                舉本軍人員涉嫌貪瀆、風紀案件,實施行政調查,以釐
                清事實真象。
             Ⅱ.風紀維護部分:
                置重點於「財務」、「採購」及「單位財產」、「廉政
                倫理」等項目查察,若查疑涉不法情節者,一律移法偵
                辦,違反行政規則情節重大者,檢討行政懲處。
             Ⅲ.廉政倫理事件查報:
                針對各單位每月呈報「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執行成
                效,管制單位是否依規定登錄,對於違反規定人員,是
                否依規定查處。
             Ⅳ.財產申報審查: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管制本軍「上校編
                階以上主官、副主官、主管」及「主計、監察、採購、
                工程暨公產管理主管」等申報人,辦理定期、不定期(
                卸)離、調職申報,並抽籤實質審查事宜。
           (7)新聞處理組:
             Ⅰ.主動輿情蒐整,即時回應說明:
                詳實掌握媒體報導動態,針對媒體關切議題,審慎研擬
                擬答資料,重大政策及新聞事件統由國防部對外說明,
                本部業管權責新聞事件,由本部發言人或經核定授權人
                員對外說明;另獲悉新聞媒體檢舉個案,立即提供本部
                專案小組查察,即時表明立場、釋清外界疑慮,以有效
                發揮新聞應處效能。
             Ⅱ.發布正確資訊,主導議題建構:
                與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保持密切聯繫,針對專案小組執
                行成效,主動發布正確資訊,降低媒體臆測、渲染報導
                情事。
             Ⅲ.落實發言人制度,統一對外口徑:
                貫徹「國軍發言人制度」及「官兵未經核准,嚴禁私自
                受訪與對外發言」規定,有關專案小組執行進度、新聞
                媒體詢答等,統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對外說明,經授
                權本部說明、詢答議題,妥適完成擬答說明資料簽奉權
                責長官核可後,再行回應說明,避免衍生後遺。
           (8)文宣心戰組:
             Ⅰ.指揮部:
              (Ⅰ)結合國防部撰頒相關文宣指示,提供各級宣導運用,
                  並於忠愛報、本部全球資訊網站刊載,以擴大宣傳成
                  效。
              (Ⅱ)運用忠愛報撰擬「廉政建設」相關系列社論、專文及
                  開闢專欄等方式擴大宣教。
              (Ⅲ)將國防部及本部撰頒宣(導)教資料、青年日報社(
                  專)論,配合「莒光園地」電視教學,列為忠愛報「
                  莒光園地」版刊載,並列入莒光日政治教育實況重點
                  督訪。
              (Ⅳ)結合工作檢討會、月會、莒光日等相關時機,運用部
                  頒宣教參考資料,持恆教育所屬,養成守法重紀習慣
                  ,並驗證各級執行成效。
             Ⅱ.機關(含學校)宣教:
              (Ⅰ)結合文宣指示宣導:
                  國防部及本部撰頒宣教資料,供各級部隊(含學校)
                  於相關時機宣導運用,持恆教育所屬,建立官兵「知
                  法、崇法、守法」之認知,樹立國軍官兵廉能風尚,
                  端正部隊風氣。
              (Ⅱ)莒光日主官宣教:
                  各單位配合國防部「莒光園地」電視教學製播專輯,
                  依忠愛報「莒光園地」版及相關宣教資料內容,於莒
                  光日主官總結時機,結合單位任務、特性及案例介紹
                  ,納入當週莒光日主官宣教資料內容。
              (Ⅲ)月會宣教:
                  各縣市及後備動員管理學校等單位,於年度內依單位
                  任務、特性,配合施教內涵,參考國防部及本部撰頒
                  文宣指示暨忠愛報「莒光園地」版宣教內容,指定具
                  指參或研究所以上學資之校級幹部於所屬月會中實施
                  專題報告,以擴大教育成效。
              (Ⅳ)擴大投稿成效:
                  各單位應鼓勵所屬官兵,結合每月本部訂頒之宣教主
                  題內容,投稿青年日報、忠愛報及民間報刊等,執行
                  成效納入本部專案文宣工作作法辦理評比,以擴大教
                  育成效。
    (三)各地區指揮部:
          1.應參考本部各工作小組職掌完成相對編組,每月(須於本部
            廉政工作會報前)由主官召集所屬縣市指揮部、後訓中心等
            單位主官(管)召開「廉政工作會報」,並將轄屬單位風紀
            狀況、高風險人員管控情形、防貪措施、近期廉政重要命令
            、指裁(示)事項及涉貪案例(態樣)等狀況納入會中研討
            及宣教,另要求逐級落實至基層官兵,共維廉能軍風。
          2.各地區指揮部應依據本部廉政小組指導,對所屬單位執行「
            風紀維護」、「內部管理」、「財務紀律」等督導作為並落
            實宣教,有效推動廉政工作。
          3.地區指揮部主官(管)定期參加本部「廉政工作會報」,並
            得依狀況提報廉政工作執行情形。
    (四)動員管理學校、縣市指揮部(上校編階主官):
          1.應參考本部各工作小組職掌採「減員」方式完成相對編組,
            每月(須於地區指揮部級廉政工作會報前)由主官召集所屬
            主官(管)及幕僚主管召開「廉政工作會報」,並將單位內
            風紀狀況、高風險人員管控情形、防貪措施、近期廉政重要
            命令、指裁(示)事項及涉貪案例(態樣)等狀況納入會中
            研討及宣教,另要求逐級落實至基層官兵,共維廉能軍風。
          2.主官(管)定期參加地區指揮部「廉政工作會報」(動員管
            理學校參加指揮部會報),並得依狀況提報廉政工作執行情
            形。

五、實施方式:
    (一)每月召集廉政建設行動小組組長、各地區指揮部指揮官、政戰
          主任、後備動員管理學校校長、政戰主任等人,由召集人(因
          公不克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會中除各工作小組就業管工作
          概況、考管案件、重大工作提案報告、稽核、查核等執行成效
          實施報告,並研擬防弊興利建議,以落實管制各項工作進度;
          另得依廉政工作需要,指定發生重大貪瀆、財務、採購、後勤
          補保案件單位實施專案報告,以全面落實廉政建設工作。
    (二)各工作小組應依本會報執行任務暨會議決議事項,依業管擬定
          「應辦事項」交各單位執行,並對各單位實施驗證輔訪,輔訪
          情形納入本部廉政建設小組工作會報提報。
    (三)各單位應將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以及各項法規命令宣教作為(包
          含廉政建設要求事項、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通報、肅貪防
          弊、軍法教育及違法貪瀆案例等)納入廉政工作會報中提報,
          本部將列入廉政工作督訪重點。

六、一般規定:
    (一)各業管分工小組應依權責與國防部各工作小組協調聯繫,並依
          據國防部之指導與要求,全力配合執行,對國防部工作小組要
          求提供或自辦之任何表冊、案件或查證結果,彙報至秘書處以
          利管制。
    (二)「廉政建設」為長期性推動之工作,各單位應規劃執行重點,
          全面落實執行,以展現本軍肅貪防弊、清廉建軍、弊絕風清之
          決心。
    (三)本部秘書處配合「風紀維護」專案輔訪任務,對本部轄屬單位
          實施「廉政建設」專案督(輔)導,驗證廉政工作執行成效。
    (四)執行本具體作法所需經費由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五)全案執行有功人員獎勵另案檢討議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