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金門、連江兩縣,根據當地實際清形,劃分鄉(鎮)村
  (里),其組織由縣政府擬訂,呈報戰地政務委員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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