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得各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專任,並置委員五
  至九人,專任或兼任,由兼主任委員遴選,呈報國防部核定;置祕書長
  一人,由各該地區防衛司令政治作戰部主任兼任。
  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依業務需要得聘用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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